本报讯(记者李茗)在收暖气费的过程中,住户常常因为热交换供热价格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造成小区不能正常供热,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获悉,《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专门增加了热交换站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的相关内容。
草案修改稿中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我市的城市集中供热,一种方式是供热企业直接为用户供热,另一种方式是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后为用户供热。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在整个城市集中供热过程中,承担着双重角色,相对于供热企业,它是使用热资源的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负责管理维护热交换站等供热设施;而相对于用户,它则是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将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后再输送给每个用户。城市集中供热过程中矛盾最多、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大多出现在这一环节,所以草案修改稿的相关条例中增加了关于热交换站及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的相关内容。
草案修改稿规定,“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