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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采暖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有了“奖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8  浏览次数:24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财政部日前出台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将对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进行奖励,并要求各地加强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财政部将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改造工作量与节能效果核定奖励资金。在启动阶段,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的改造任务量,按照6元/平方米的标准,将部分奖励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用于对当地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补助。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拨奖励资金,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办法》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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