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将于8月20日正式实施。根据细则,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应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一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绿色通道”。
在建设投资补助方面,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将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清洁能源项目享受运行补贴,其中,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按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票否决”,如存在一个采暖期其供热区域内居民反映供热问题占该区域总用户数10%甚至发生大规模上访的,以及未按规定接受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监管的,不予补助。 来源:慧聪供热采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