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10月29日经山东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31日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山东省供热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充分考虑山东省供热发展的实际,与国家大政方针和最新产业政策相一致,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是多年来供热管理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能够较好地指导山东今后供热的发展。概括起来,《办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服务民生以人为本
《办法》的制定以维护用户正当的用热权利,保证用户安全、稳定、舒适用热为主要目的。一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二是供热系统安装施工要保证质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三是供热要连续、稳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四是合同约定。热是带有公益性的商品,供、用热之间是合同关系。供热企业和用户之间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其中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热用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最低室温限定。《办法》对供热室温进行最低限定,要求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六是热价的制定和调整体现出维护用户利益。《办法》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这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防止有的供热企业变相涨价、私自提价,侵害用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在制定和调整热价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
节能减排科学供热
节能减排是国家要求的工作重点,也是本《办法》制定过程中考虑的重点。《办法》多处体现出这一要求。一是在工艺技术方面,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二是在供热体制改革方面,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要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三是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对于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要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加强监管促进发展
供热企业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供热行业才能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供热企业的利益,也是《办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一是规划建设要统筹考虑供热设施的建设。城市供热与供气、供水、供电一样,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过程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二是确定了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定价机制。近几年来,由于煤炭等供热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在热价构成中,煤炭资金投入占成本的60%%以上。热价是政府定价,供热原料是市场采购,热价不可能随着市场波动而随时变化,这就有可能造成热价的调整跟不上供热成本的上涨,供热企业经营出现政策性亏损。《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实现煤热价格联动,以保证供热健康发展。三是及时足额收缴热费。热费是保证供热企业向用户输送热能的主要资金来源,保证足额收缴热费,才能保证供热经营正常运转。《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对于热费缴纳方式和违约责任,供用热双方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按时交纳热费的,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在产业政策上予以保障。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优于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锅炉供热的高效率供热方式。《办法》规定电网企业要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中还设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提出许多新的要求,体现了供热发展新的方向。《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山东供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必将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改善民生、减轻环境污染、推动全省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