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我市出台新规鼓励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其中明确要求,确定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地块要将供热方式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该文件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出台,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了清洁能源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清洁能源供热范围、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建设、投资补助办理程序、运行补贴办理程序,规范了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经营管理。
针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建设,文件要求,新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的项目,在土地权利人申请纳入储备时,应提供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一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文件规定,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供热配套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开发建设项目所缴纳供热配套费。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配套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配套费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上,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