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底前,取缔主城区内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严禁新建燃煤供热项目;未纳入《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3-2020年)》的新增热源项目,必须采用清洁能源,临时燃煤设施,应当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通告》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新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所有已建项目应当在厂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在厂区和烟尘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建委、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 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