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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山东省供热条例今日实施 提前30天免报停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236
     《山东省供热条例》今天正式实施。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提前30天到供热公司报停免报停费

条例调整了基本热价比例。各地制定的取暖费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房屋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各地确定。用户在采暖供热期开始30天前提出并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如部分居民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在冬季供热季来临时只需要其中一套房产供热即可满足需求,部分居民由于没有及时报停而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而此前报停也需要缴纳一笔费用,新规实施后,居民只要提前30天到供热公司报停即可免费。

明确设施维护分界点

《条例》实施后,居民与供热单位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分界点十分明确,对于既有的建筑,将会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研究相关移交接收的程序和政策,推进相关设施的移交接收工作。对于物业管理的供热小区,已经完成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移交接收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统一管理运营,直接负责用户供热。

取消60%的户数限制

新建住宅供热参与率低于60%影响入住居民是否按时供热,多年来一直是居民和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问题,《条例》在此基础上,对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承担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新建住宅的热费;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

条例中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来源:慧聪供热采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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