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房保修
不低于两个供暖期
按照《办法》,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 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新房子的暖气不热了,该找谁来担责?《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两个供暖期。
如果在保修期内没有实施正常供热的,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而在保修期内因供热建设工程的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串联供热用户 未办停暖手续需交热费
《办法》明确,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新增热用户应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需注意的是,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温度不达标 供暖期后两个月内退费
认为自家温度不达标,用户可按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
那温度不达标的天数咋算,费用咋说?《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根据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用供热设施,将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供热参数、运行方式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