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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关注省城冬季供暖:提前准备 西宁力保冬季正常供暖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9  浏览次数:258
     天气转冷,省城市民最关心的就是供暖问题。近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前谋划,着手开展各项供暖准备工作。目前,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正在进行各项供暖准备工作,对供暖设备清洗、检修,确保今冬供暖服务工作顺利进行,让全市居民度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天。

西宁市房产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就小区供暖服务质量进行上门回访工作,听取广大业主对供暖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的要求。通过此项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掌握了往年供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今冬的供暖服务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大幅提高了采暖费的收缴率。

做好小区业主意见调查的同时,西宁市房产局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结合设备情况,淘汰老旧供暖设施设备,更换全新的供暖设施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更加节能高效,确保今冬实现稳定优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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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间室温不得低于16摄氏度

●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

●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签停热协议

供热安全运行是冬季供暖保障工作的首要环节。每年供暖期,有不少市民致电本报96369新闻热线询问供暖价格及一些供暖事项。10月8日,记者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今年的供暖标准。

西宁地区利用天然气供暖的居民用户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户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是: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9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非居民用户(商业铺面经营户、写字楼承租者等)供暖价格,以居民用户月供暖价格为基准价,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

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但不得突破最高幅度。供暖实行按面积计费制,城镇居民供暖价格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非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的建筑面积计收。

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经费总额50%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同时,各供暖经营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用户室内应为18摄氏度,调节度为2摄氏度,但不得低于16摄氏度的标准要求。对于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供暖期限从10月15日到次年4月15日为止,共6个月。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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