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采暖费,可室内温度却不达标,遇到供热纠纷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9日,记者从沈阳法院系统了解到,一些市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成功得到退费。
案例一:
室温12℃以下 供暖公司被判全额退费
33岁的费女士在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购买了一处房产,建筑面积46.78平方米,属于商业用房。2013年10月20日,费女士向供暖公司交纳了2013年-2014年度的采暖费1497元。
费女士所在的这栋楼有几百户住户,在采暖期,该栋楼的多名住户反映采暖期的供热温度只有8℃至12℃。费女士两次到沈阳市房产局供热行业行风办公室,反映采暖期的供热温度不达标问题。
经该办公室调解,该供暖公司称供热温度不达标是开发单位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该问题一直未解决,费女士便将该供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暂借五个月电力取暖费5000元由供暖公司承担,并退还2013年的采暖费149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采暖费后,双方即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沈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使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原告的住房在采暖期虽没有进行过测温,但多名住户证明和沈阳市房产局供热行业行风办公室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告在采暖期的供热温度确实没有达标。
日前,这起热力合同纠纷案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供暖公司退还原告2013年-2014年度采暖费149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暖气修完还不热 供暖公司被判退还70%采暖费
31岁的仲先生是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一小区的业主,2012年10月19日,他向供暖公司交纳采暖费2155.81元。供暖期间因暖气不热,他多次向供暖公司报修。
后供暖公司派人前来维修,因维修过程中少关了一个回水阀,导致暖气泄漏,喷水长达10分钟左右。
经维修后,仲先生家的暖气还是不热。无奈之下,他只好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热力供暖系特殊的商品,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家暖气不热,并承认曾到原告家维修,由此推定被告供暖质量达不到供暖标准,应按质论价,适当降低收取采暖费标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应将原告所交采暖费的70%即1509.06元退还给原告。
律师建议:
采暖季温度不达标 应留足测温证据
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建议应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这样更有说服力。同时,市民也要积极向供暖公司申请测温,同时保留好每次测温的证据。 来源:千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