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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筑热计量施行“一刀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07  浏览次数:231
     2008年起,热计量系统安装费用将计入建设成本,凡设计安装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也不得上市销售。 
  这一消息是记者3月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介绍,今年凡需接入集中供热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应在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安装热计量装置等设施,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要求。室内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进行设计和安装,达到热计量和温度可调控的要求。 
  凡是热计量系统设计安装达不到标准的建筑,均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不按节能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撤消企业资质等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甫拉提·乌马尔还表示,今年,全区新建民用建筑要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乌鲁木齐、克拉玛依、阿克苏等地需率先达到节能65%要求。全区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00万平方米的任务,乌鲁木齐市三年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100多万平方米,今年计划完成20万万平方米。 
  同时,全疆所有设市城市和北疆县城的党政“五大”班子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办公楼,必须在今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计量收费。2009年至2010年采暖期前,其他公共既有建筑也要达到计量要求,实施按照热计量收费。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后达到热计量的,都要实行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必须实行热计量收费。 
  另外,今年8月30日前,还必须落实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工作。也就是2009年至2010年采暖期,采暖费补助将直接发到职工个人手中,不再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或由单位缴纳。 
  甫拉提·乌马尔说,实行热计量收费,就要有计量收费制度,对于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切实解决“节能不省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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