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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建设美丽城市,让清洁能源大有可为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8  浏览次数:233
     为进一步推动清洁能源供热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发展,促进美丽青岛建设,2015年6月,青岛市政协重点围绕“冷凝式燃气锅炉供热、风电储能供热”等方面对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

政策相继出台,清洁能源供热有法可依

青岛市自1992年实施集中供热以来,燃煤供热一直是主要方式,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不到2%。2013年6月,青岛市颁布实施《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要求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规模,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海水源、污水源热泵等清洁供热方式。2014年,原市政公用局组织编制完成了《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2014-2020)》,规划至2020年,全市总供热面积达到3.1亿平方米,其中,清洁能源供热面积达到1.8亿平方米,占总供热面积的57.4%。

相比2013年,青岛市2014年实现供热燃煤减少2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71万吨,氮氧化物排放0.37万吨,烟尘排放0.12万吨。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清洁能源供热监督管理体系和扶持政策,2014年8月,青岛市启动了《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工作,为青岛市下一步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出台了《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给予大力支持,有效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积极性。相继建设完成了金茂湾、八大关、海湾花园等一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新增清洁能源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全市清洁能源供热总面积达775万平方米,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作用。

“老办法”滞后,制约清洁能源发展

目前,适合青岛市的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有天然气供热、余热供热、谷电储能供热等几种方式。另外,海水源、污水源、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在青岛市也具备良好的发展条件。虽然适合青岛市的清洁能源供热方式比较多样,前景也较为广阔,但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清洁能源供热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天然气供热发展仍存在制约因素。《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政策所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实际工作中,部分区、市政府出于减轻财力负担的考虑,限制天然气供热发展,影响了《专项规划》的实施。另外,由于“煤改气”改造缺乏资金,青岛市环保部门虽已出台了燃煤锅炉排放系统改造的鼓励政策,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对燃煤锅炉直接改造为天然气供热锅炉却没有相关的鼓励政策,一定程度地阻碍了“煤改气”改造在全市全面铺开。

二是余热供热利用存在着不合理性。目前,青岛市余热供热价格由政府定价,随着近年来煤炭价格走低,该价格高于供热企业自身使用燃煤锅炉供热价格,导致供热企业利用发电厂余热的积极性不高,阻碍了余热利用在全市的推广。利用余热资源供热,需对部分区域锅炉房、换热站、管网等实施替代改造,但相关资金尚无专项政策支持,供热企业自身无力承担,极大限制了余热资源供热利用。

三是规划建设程序未按规定落实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根据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供热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阶段的规划联合审查中提出供热配套意见,但由于该意见在后续的建设环节中没有任何部门进行把关,导致建设单位不顾供热部门审查意见,仍按传统集中供热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并可顺利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待项目主体开工甚至完工后再将供热方案报送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此时如对项目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则存在能源站选址、结构荷载、管网布局和末端散热设备选型等无法满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条件的问题,且涉及规划手续变更,造成项目无法按《专项规划》要求实施清洁能源供热配套。

多措并举,让清洁能源发挥更大优势

为更好地落实《专项规划》,进一步提高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建议:

加大市级财政对天然气供热支持力度。一是出台天然气供热运行补贴专项政策,以鼓励加快天然气供热发展。二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小型燃煤供热锅炉替代改造工作。目前,国内多个城市已对燃煤锅炉替代提供了专项资金支持,比如,天津市供热配套费标准为居住建筑1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建1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从配套费中提取30元/平方米专项用于实施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可以学习借鉴。

余热供热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对余热供热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市场化,即由余热资源方与用热企业协商确定余热交易价格,可根据市场需求上下浮动,以提高供需双方共同开发利用余热资源供热的积极性。

协调落实清洁能源民用电价。由物价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可再生能源用电价格的相关规定,鼓励间断供热且有供冷需求的建筑采取谷电储能方式。

加快审批速度。对海水源、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涉及的用海、用地等相关手续,主管部门明确办理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供热系统方案审查中,鼓励非居民用户因地制宜采用热泵等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严格落实供热专项规划。市政府应将开发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规划联合审查中供热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开发建设单位获得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将供热系统设计方案是否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作为开发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以加强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阶段的审查把关,确保《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的落实。  来源: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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