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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用户需交20%热能损耗补偿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13  浏览次数:263

    经市物价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昨天出台。  

    《标准》规定,供热期要求停热的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是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为切实维护供热企业与停热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工作顺利进行而制订的。《标准》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停热后,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据了解,《标准》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供热期(即2007年10月20日 至2008年4月20日)。《标准》试行期为一年,下一个供热期重新审核制定热能损耗补偿标准。对部分用户已收缴  2007年—2008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将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 
    此政策由市物价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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