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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暖气不热索赔办法写进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24  浏览次数:257
    以往暖气不热用户无法可施,今后这种情况将会改变,热源单位供热不达标将按供热面积和时间作赔,这样的内容将会增加到即将修订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3月20日,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就正在审查办理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3月31日。 
    据介绍,《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1条,是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的,此次的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供热不热的赔偿标准和不负责任的情况。热源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供热单位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将按所供热面积和影响时间向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的一至三倍计算。由于用户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用户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热费,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室内供热设施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用户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人为造成门窗或保温设施不保温的;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设计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年久失修而不更改的;其他非供热单位因素。 
    另外,在修订条例中还将增加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等内容,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均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住宅层高以3米,非住宅层高以3.2米为基数计收。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采用空调系统的按《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热指标的比例计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修订草案已在太原市政府网(www.taiyuan.gov.cn)上公布,市民可以在3月3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是太原市新建路69号,邮政编码是03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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