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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能源行业信息点评:五部委联合发布《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多家标的受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1  浏览次数:225

事件: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了《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

点评:

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分为以燃煤热电联产、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分散燃煤锅炉能源等供热形式。尽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但仍存在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背压热电占比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其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严寒、寒冷地区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热需求。五部委联合发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在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做出规定和指引,有利于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发展,特别是清洁高效的背压热电联产发展。

政策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发展空间大

根据《办法》,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 蒸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 蒸吨/小时(7 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2014年,为了进一步落实“气十条”,7部委联合出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总计划。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约30%左右,国家鼓励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装机占比相对较小。随着一系列规划和各地相关政策的出台,热电联产发展空间较大。

设定覆盖半径,避免重复建设,消除恶性竞争

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但范围内保障经济性。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20公里,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另外,《办法》规定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一般情况下,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联产项目。设定覆盖半径和限制不合理产能,有利于减少重复建设,提升产能利用率。

机组选型指导原则,鼓励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 万以上和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分别优先采用5 万千瓦及以上和单机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50 瓦/平米考虑,2 台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900 万平米,2 台2.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500 万平米,台1.2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300 万平米。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满足以下条件: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等条件。 在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方面,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 抽一背”配置汽轮发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E级或F级及以上等级燃气轮机组;选用E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的热负荷应不低于100吨/小时。

装机容量、电力送出和电热价格保障性强

在装机规模方面,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装机容量不占用火电装机总量控制指标。

电力送出方面,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价格方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自主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包括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另外,给予与其他热源同等的补贴支持政策.

电力消纳方面,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深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另外,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同时,《办法》鼓励相关企业扩大企业边界。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鼓励拥有供热锅炉、热力管网的热力企业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相应关停小型供热锅炉。

各部门分类监管、协调配合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对热电联产不符合建设要求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在税收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价格监管方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环保方面,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促整改。

在电力调度方面,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多部门协作方面,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来源: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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