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对外发布消息称,济南市将对2007-2008年采暖季供热不达标的居民用户减收采暖费,并公布了关于对2007-2008年采暖季供热不达标居民用户采暖费的减收意见。供热不达标居民用户可按室温不达标天数、受影响供热面积、室温不达标程度等来计算减收的取暖费。
据了解,这是针对2007年-2008年采暖季济南市供热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规及供用热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所采取的措施。
具体标准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本采暖季基本热价暂按总热价的50%确定。
室温在14℃-16℃(含14℃)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20%减收;室温在12℃-14℃(含12℃)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30%减收;室温在12℃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50%减收。
具体减收结算方式:减收结算方式本着供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对已交纳热费的居民用户,供用热双方协议,减收2008-2009采暖季采暖费;对未交纳热费的居民用户可直接减收;对其他热用户,可由供用热双方根据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
另据介绍,济南市对2007-2008年采暖季供热不达标的居民用户减收采暖费,是为了保障供热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求各供热企业,根据公布的采暖费减收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实施,给用户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