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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鞍山废止“供暖恢复费收费标准”等41件文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7  浏览次数:228
     今年5月15日是我省第十个“政务公开日”,活动主题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改善民生。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发改委今年严格贯彻执行《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今年发改委陆续发文公布废止了41件经营服务性价格政策性文件,包括关于供暖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因私代办护照、签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关于办理上门开锁钥匙修配收费标准的批复等经营服务性价格政策性文件。放开了金融武装护卫服务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控股农副产品市场服务费和医疗机构生活垃圾托运费等12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在市发改委网站公开,同时明确将继续清理价格政策性文件,并及时公布。

同时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单目录和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31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辽价发[2015]63号)精神,鞍山市发改委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20项,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以下政府管理8项。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市发改委还严格落实已取消或暂停征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9项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土地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自2016年5月1日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年减轻企业负担超过5000万元。

并要求各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来源:辽沈晚报鞍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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