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物业公司挨个儿通知业主,流量表钱要退了!”家住南区的市民郭先生告诉本报。这多少让他有些惊喜,因为2012年买房时,开发商收取了这笔钱,一共2500元。
无独有偶,我市其他市民也收到了这样的通知,多收的暖气流量表钱要退了,而且以后也不会再收了!据了解,有一个小区仅此项费用就退了上百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小区在售房时,依然向业主收取这笔不多不少的费用。究竟到底该交不该交,相当一部分市民对此并不清楚,售楼小姐也支支吾吾。
“说句实话,这部分费用并非都是开发商收的。有些小区也表示要退这笔多收的费用,但暂时没钱。”采访中,我市一名地产老总如是说。
6月21日下午,就此问题,记者向我市有关部门进行了详细了解。据市住建委公共事业科工作人员介绍,用户供热计量装置该不该收费,要以《新乡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建〔2010〕196号)为准。
该份文件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家单位联合下发,于2010年5月27日生效。新乡市供热管理处也证实了该文件的有效性。
文件第四部分明确显示: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参加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以是否取得售房许可证作为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区别),应与供热单位签订计量供热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等配套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配套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换句话说,建筑物热力入口配套设施指的是二次管网到居民家中的这一段管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指的是流量表。如果你家的小区售房许可证取得时间在2010年5月27日之后,小区属于新建小区,流量表等配套装置费用已经计入了购房价格中,开发商不能再另行收取。 来源:新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