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结合我县供热行业发展实际,对城镇集中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收费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该办法的发布将为我县供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保障,为促进我县加强和规范城镇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合理利用供热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
依据办法规定,我县城镇居民将从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1日,享受到约七个月的集中供热。《办法》第二十二条对集中供热效果作了明确规定:“在供热期限内,正常情况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
《办法》对供用热双方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供热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热用户适当补偿。对于用热方,《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在供暖期间内缴纳热费,自停暖之后(每年5月1日以后)加收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果第二个供暖期开始还未交清第一个供暖期暖气费的热用户,并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力经营企业要采取拆除管道、停止供暖等措施,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热用户逾期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门源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