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情资讯 » 市场动态
 
市场动态

石家庄节能标准2008年“写”进购房合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5-06  浏览次数:236
    08年起,石家庄省会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了《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就今后省会建筑、民用、政府等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建筑:新房出售要注明节能措施 
    《意见》规定,今后石家庄市区新建居民建筑全部执行节能65%的河北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全部执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从2008年起,省会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 
    同时,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民建筑,逐步按计量收费。2008年,完成2.2万平方米供热计量改造示范工程。到2010年,完成200万平方米建筑节能的任务,包括在既有居民建筑中安装室内供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也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政府: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 
    从2008年起,市政府机关将启动既有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试点和雨水设施建设工作。市政府办公楼和会议室全部更换节能灯具;中央空调温度在夏季严格控制在26℃以上,晚间不送冷风;节假日限电拉闸,会议室利用自然光照明。同步推行公务用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车辆。
 
 
[ 行情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热点资讯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