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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公布 私改供热设施要罚款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12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12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需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公共走廊、楼梯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今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供热系统改造、空调温度设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包括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山东省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今后新建的建筑,要求在集中供热情况下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要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

      对现有建筑也要进行节能改造,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为鼓励可再生资源利用,要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安装空调余热(冷)回收装置。

      同时,为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条例(草案)》也对业主提出要求,如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条例(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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