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碳达峰、碳中和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碳达峰是指碳排放量达到峰值,也就是说最高值,达峰以后碳排放量逐步降低。我国承诺2030年前碳达峰,意味着2030年以后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
但在理解碳达峰时我们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达峰后的碳排放量并不会立即下降,而是会维持一个平台期。而平台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技术进步的速度。如果技术进步迅速,那么平台期就会较短;反之,平台期就会较长。第二,一般来讲,发达国家的碳达峰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自然结果。就我国而言,如果仅依赖于经济规律,则达峰过程将会较为漫长,因此需要较强的政策来驱动尽早实现碳达峰。
我国承诺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到2060年我们就不排放二氧化碳了,而是说人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人为二氧化碳的吸收量基本保持平衡,从而实现“净零碳”排放,基本擦除人类自身的碳足迹。
可以想象有一个水快要漫出的游泳池,现在它的进水阀是一直打开的,为了降低水位,我们必须关小进水阀,同时也要打开出水阀,以保证泳池水位不再上升。我们所说的碳中和,就是当进水阀和出水阀的水流量一致时,让泳池的水位基本保持不变,也就是保证大气中累积的温室气体浓度不再增长,从而避免更大的气候灾害。
Q2:中国为什么要提出双碳目标?
答: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危机,为了避免气候变化的最坏影响,人类需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统计,过去的三十年中全球温度增加的比率非常之高,要将温度增加控制在1.5℃或者2℃度,近十年是最后的窗口机会。如果不做出行动,全面变暖的趋势必将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温控目标存在失败风险。因此,减少碳排放刻不容缓,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亦责无旁贷。
中国向世界宣布碳达峰、实现碳中和目标,一方面,在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形势下,中国的明确承诺无疑提振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倒逼西方国家共同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另一方面,双碳目标也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生需求。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盲目地追求经济的数字增长意义不大,更应关注的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把握产业升级的机会。与此同时,从国内来看,我国已经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处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要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更应该全力以赴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Q3:双碳目标的具体路径和措施是怎样的?
答:对于双碳目标的实现,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二者的关系:碳达峰是碳中和的先决条件,而碳中和是碳达峰的最终目的。双碳目标的实现过程是循序渐进的,第一步是让碳排放总量在2030年前不再增长,实现“碳达峰”;第二步是在达峰后,碳排放总量逐步下降,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实现双碳目标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大力推进能源转型,“退出”和“发展”双驱并动。化石能源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所以当务之急是将化石能源低碳化,降低化石能源的使用量,甚至是淘汰化石能源。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目前并未实现达峰,所以需要同时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将零碳能源规模化,以弥补化石能源退出市场而造成的能源缺口。
而在能源转型的过程中,有一点无法忽视,那就是能源安全问题。虽然新能源是低碳的,但是其安全性受到许多自然条件的限制,且无法由人为控制,例如太阳能在梅雨季“武功全失”。所以在能源转型中,需要建立多元的供应体系,提升能源储备能力,保证能源供给的持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耗能约占全社会能耗的70%,也是主要污染源,因此需要抑制发展“双高”(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冲动,通过技术进步降低碳强度,提升绿色产业比重。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第三,提高能源效率。现有产业要进行低能、低碳转型,深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推动5G、大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能效提升;而居民生活的节能降碳也是重点之一,通过需求侧节能管理倒逼生产侧节能改革,调整能源供需关系实现能效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是提高能效的关键,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技术等实现多能互补、多网融合的全新能源管理方式,通过智能化分配,实现低成本提供能源,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还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废弃物资源化,争取走向无废社会。
第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发展吸收碳汇项目,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有效发挥草原、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实现碳源排放和碳汇吸收值之间的平衡。
Q4:双碳目标对各行各业会有什么影响?
答:双碳目标的影响既深刻又深远。对于一些高排放、高污染的行业而言,如果存在较高的技术替代性,那么可能将面临着萎缩。因为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相关政策和法规逐渐完善,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大,不合规的企业将会被采取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暂时不能替代的双高产业,它们还将继续存在,但这些行业也将迎来成本的系统性抬升,如果企业无法将成本向下游转嫁,则会面临破产关停,势必会导致行业整体萎缩。
而对于为双碳目标服务的技术、咨询等行业而言,双碳目标的推进可能是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在双碳背景下,政府对于绿色服务相关产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大,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也积极培育配售电、储能、综合能源服务等新兴市场主体,市场整体环境向好。
Q5:双碳目标对普通民众有何意义?会降低民众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成本吗?
答:碳达峰和碳中和也将会对社会系统产生深刻影响。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出行方式、生活方式都将发生改变。比如交通工具和家用设施的电气化和智能化,建筑物的节能改造等。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生产成本的增加部分会传导至消费端,导致商品价格的上升,在短期内会造成民众的生活成本上涨,尤其是无可替代的高碳产品。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一些弱势群体,对生活成本的提高更加敏感,在双碳目标实施过程中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和扶持,以免生活成本的上升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为此,应该将保障和改善民生用能、贫困人口用能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目标,积极主动地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并提供扶持的渠道。
但毋庸置疑,双碳目标的实施,最终目的是给广大民众营造更加绿色、健康的生存环境,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满足广大民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Q6:其他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什么,实现程度如何?
答:目前已有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零碳”或“碳中和”的气候目标。已实现碳中和的2个国家,已立法的6个国家,处于立法中状态的包括欧盟(作为整体)和其他5个国家。另外,有20个国家(包括欧盟国家)发布了正式的政策宣示。提出目标但尚处于讨论过程中的国家和地区近100个。全球提出零碳目标的司法管辖区碳排放占比达到了61%,按购买力评价计算的GDP占比达到68%,人口占比达到了56%。
图1 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司法管辖区 资料来源:英国能源和气候信息小组(ECIU)
Q7:其他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有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有哪些?
答:总体看来,发达国家一般是遵循自然达峰的过程。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实现路径,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经验:
一、加快技术进步的速度。欧盟达峰时间早,但是平台期长。美国碳达峰时间晚,但其平台期短且下降速度快。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页岩气革命导致煤电占比快速下降。因此,技术进步是推动碳达峰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应该把能源技术革命作为碳达峰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注重能源安全。发达国家在实现碳达峰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天然气大幅度替代煤和石油。虽然天然气也是化石能源,但是相对于其他化石能源来说排放更少,可以将将天然气作为能源转型的过渡。从而在新能源技术和安全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时,保障能源安全和降低排放。
三、发挥政策驱动作用。碳达峰有其自身规律,但政策在客观上能够对碳达峰起到协同促进作用,两次石油危机也加速了发达国家的能源转型,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为尽早地实现碳达峰,我们应该注重政策在双碳目标实现上的驱动作用,将双碳目标与经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
四、采取差异化的碳达峰行动方案。与欧盟相似,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有必要因地制宜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关注低碳转型的公正性,寻求平稳的解决之道。
Q8:全球气候治理模式是怎样的?
答:早期的气候治理模式是依照《京都议定书》中的规定,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占据绝对领导地位。而随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模式从治理范式、治理主体、约束目标和实现机制等几个方面都进行了重构。
一、基于跨国主义的多边或者分散治理范式。后巴黎时代无论国家大小,都具有同等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更多的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中来,国际协议也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执行。
二、治理主体多层次。早期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不仅为主权国家,而且主要为发达国家。但现如今,发展中国家也能成为治理主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也在不断上升。
三、约束目标更宽泛。与《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单一的约束目标不同,《巴黎协定》不仅减排目标由各个国家自主决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且减排目标未被纳入协议正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惩罚机制,但在目标实现路径中加入全球行动盘点以弥补自主减排目标的不足。
四、“自下而上”为主的目标实现机制。《巴黎协定》没有单独为每个国家设立强制减排目标,而是仅设立了全球的温控目标,并号召各个国家共同努力实现此目标。在目标设定上采取了“自下而上”机制,但在核算和遵约等环节为避免治理目标落空,采取“自上而下”的约束机制,属于“自下而上”为核心的混合机制。
总体来看,当今全球气候治理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各国对于全球气候的治理都需要作出行动,但全球治理模式已经不再是一味追究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而是将发达国家历史责任转化成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因为发达国家过往行为损害了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必须为此承担历史责任。而且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可持续发展重任,如果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和资金,发展中国家未来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幅增加。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达国家全力减排,仍然无法扭转温室气体浓度逐步升高的趋势,全球气候治理仍会处于失控状态。所以,对于全球气候的治理,各国都责无旁贷,必须共同应对、协同合作。
Q9:全球气候治理背后体现了怎样的国家利益之争?
答:每个国家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时,其关注点和基本诉求存在差异的。我们可以简要地将其划分为两类:
对于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关注通过积极减排来提升其绿色竞争力,进行技术输出和气候外交,维持其绿色低碳技术方面的优势和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影响力。
而发展中国家大幅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意味着经济的下滑和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在较大的增长压力下,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结构转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将作为最重要的利益诉求;对于处于贫困状态的国家来说,获得资金补偿和技术援助,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是其最大的利益诉求;尤其是一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它们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刻不容缓。
所以,国家间可能会由于这些关注角度和诉求的差异,导致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态度有所不同。
Q10:中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前景如何?
答:虽然现如今中美关系还处于一个矛盾冲突较多的历史时期,但是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依然存在广泛的合作空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原因:
一方面,在气候变化挑战面前,人类命运与共。二氧化碳可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快速混入整个对流层,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浓度的均等化,因而导致气候变化的并非特定地点或者特点时间排放的温室气体,而是大气中累积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某一个点或者某一时间的排放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温室气体的累积浓度。各国既是气候问题的归因者,也是受害者,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自应对,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中美必须共同行动、协同行动。
另一方面,中国与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在全球气候谈判格局中具有类似的地位和层级,能够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进程和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这两大排放国不采取合作,将会严重拖慢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因此,中美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共同利益为合作提供了最有力的先决条件。
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中美两国既有合作,又因存在分歧而形成竞争、对立甚至冲突。拜登政府上台后,全面放弃特朗普的气候变化政策,对美国国内气候变化政策的走向和美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4月14日,美国气候问题特使克里访华,中美双方就气候议题进行沟通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重启了中美气候变化对话合作的渠道,这也代表着中美两国今后将加强合作,与其他各方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