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明确新购房屋在维保期内不要办理暂停供暖”的建议,已采纳。
针对“将文件中推荐性用词调整为强制性用词”的建议,未采纳。理由:本指导意见供供用热双方参考使用,非强制性文件。
针对“暂停和恢复供热施工单价标准”的建议,已采纳。
针对“公示符合暂停供暖条件的小区名单”的建议,未采纳。理由:因各小区楼栋建筑年代、用户供热方式不同,是否符合暂停供热条件应由供用热双方根据实际判定,不宜统一按照小区公示名单。
针对“由用户每年主动与供热单位确认是否继续暂停供热”的建议,未采纳。理由:与用户确认是否继续暂停供热是供热单位的服务内容之一,供热单位应主动联系用户核实确认。
针对“指导意见明确供热设施基本费比例”的建议,未采纳。理由: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相关内容,本指导意见不再明确相关内容。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