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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修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30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78
           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对修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8条。其中,1条意见表示支持;8条建议提升供热室内温度标准;7条意见不支持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和热计量提前缴费;30条建议修改或新增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关事项标准;5条建议修改退费额、日热费单价计算公式和违约金额度;1条建议修改供热时间为11月1日至3月30日;16条建议维持或者降低甚至不收供热设施基本费,并明确构成和缴费原因。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针对“提升供热室内温度标准”的建议,未采纳。理由:本市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参照《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关于供热质量有关要求确定,即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

  针对“不支持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和热计量提前缴费”的意见,未采纳。理由: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供热价格的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如按使用面积收费,单价按照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具体收费方式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用户可与供热单位咨询协商。

  针对“修改或新增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关事项标准”的建议,部分采纳,已结合相关意见进行合理调整。

  针对“热费单价计算公式和违约金额度”的建议,部分采纳。已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使违约责任更明确。

  针对“修改供热时间为11月1日至3月30日”的建议,未采纳。理由:《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有对本市采暖期有明确要求,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修改。

  针对“维持或者降低甚至不收供热设施基本费,并明确构成和缴费原因”的意见,部分采纳。理由:考虑其他省市暂停供热基本费用,同时结合供热固定成本,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的要求,正在对暂停供热基本费用比例再次论证。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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