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指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区依托固定设施主要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等助餐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依托现有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及其他固定设施等建设、运营的标准化的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指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用水、用气、用热具体价格以当地确定价格为准。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由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
农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参照以上价格政策执行。
通知指出,对享受上述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并确定具体机构清单,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同时抄送有关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作为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依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季度更新。
列入清单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所在区域的电水气热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再从事老年助餐服务的,要及时告知电水气热经营企业。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明确具体认定程序和办理流程,并在便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知晓的渠道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