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今社会法制化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加强,征收方想要顺利、圆满完成征收任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其中一个难点就是在征收方既想要完成征收任务,又不想给予被征人较高的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如何一步步推进征收进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发现,最通常的手段之一就是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让被征收人因受不了这种生活条件主动搬离涉案房屋。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行为都是征收方授意的,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被征收人如果一经发现自家房屋已经被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则应立即电话联系或去现场咨询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了解通知断电断水断气断暖的主体是谁。只有明确主体是谁,才可以根据情况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如果是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自主实施的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城市供水条例》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提供电、水、气、暖是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的法定职责,供电、水、气、暖公司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水、气、暖,不得中断,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中断,也需要提前通知用户。所以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无故中断用电、水、气、暖的行为明显违法。故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团队提醒大家从以下几点入手,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要及时拨打报修电话,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维修。在拨打电话报修时最好能够录音采证。如果报修后没有工作人员来维修,则需要以书面报修申请的方式向对方提出。
2、根据供水电气合同,保证供应是供水电气公司的法定职责。如果在合同方没有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供水电气公司进行断水断电断气行为,属于违约,合同方可以向供水电气公司投诉,也可以基于合同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如果是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因征收事宜要求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实施的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可知,任何一种逼迫拆迁手段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故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团队提醒大家从以下几点入手,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报警处理,要求警方对该情况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权利。更有制约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重大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其次,被征收人也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查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履行查处职责,责令有关部门恢复供水、供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最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对该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实施了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之前,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行被征收人,如果政府部门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的时候,至少要收集到可以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的证据。
三、如果是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要求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实施的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
如果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到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出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说明希望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配合其完成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即对某一幢大楼实施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行为。
此时,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法院同时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已出示,则此时供电、水、气、暖公司(企业)配合实施的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合法,被征收人也应该配合完成法院工作。
综上,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断电断水断气断暖行为,当事人应提前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并作出处理。同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提醒大家,如遇征收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切勿犹豫不决,错过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