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通知》提出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在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未分表计量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通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或采用定量(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通知》明确指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转供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核实汇总公布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清单,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各级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