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30·60”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国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文章在回顾我国碳市场发展进程、运行机制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碳市场活跃度不高、专业人才匮乏、市场分割、产品较为单一、交易价格相对偏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CCER定价机制、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完善碳市场监督机制、探索碳市场金融属性、扩大行业覆盖范围等政策建议。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作为气候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碳市场的发展对明晰碳排放产权、促进产业的低碳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碳市场自2002年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全国性市场与8家试点市场共存的市场。总的来说,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对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经济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碳市场发展进程
我国碳市场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2012年,通过《京都协议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参与国际交易。第二阶段,2013-2020年,我国各个碳排放交易试点依次开展,除配额交易外,还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碳排放,建立国内核证减排市场。但由于CCER呈现出自愿减排交易量少、个别项目不规范、供需不平衡等特征,于2017年3月被暂停项目备案,存量CCER仍可在市场交易。第三阶段,2021年至今。2021年7月16日建立全国碳排放市场,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是全球目前规模最大的碳现货市场。
(二)碳市场运行机制
我国碳市场运行机制主要有配额管理机制、CCER抵消机制、MRV管理机制和碳价调控机制。
一是配额管理机制。配额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碳配额为主、CCER 为辅。碳配额发放主要有两种模式:免费发放和付费(拍卖或者固定价格),以免费发放为主,付费占比较低。8家试点碳市场中只有6家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配额发放(北京和湖北试点碳市场只有免费配额发放机制),全国碳市场则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
二是CCER抵消机制。除了配额之外,碳市场也可以采用CCER作为抵消机制,碳排放强度较高的控排行业可以选择购买更多的CCER抵消部分碳排放,碳排放强度较低的控排行业和非控排行业也可以选择购买CCER后再次售卖给碳排放强度较高的控排行业。全国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对抵消上限、项目时间限制、项目地域限制和项目类型限制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三是MRV管理机制。为保证全国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中碳排放数据的质量,我国参照CDM体系建立了MRV管理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测量、报告和核查。
四是碳价调控机制。碳市场还设置碳价调控机制对碳价进行管理,以防碳价格波动过大,主要是对碳价涨幅、交易者头寸和交易量等进行调控。
(三)碳市场发展现状
一是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交易,碳市场启动当日成交量超过410万吨。全国碳市场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约期末,11/12月配额成交量分别占总成交量的13%/70%。首期履约期结束后,碳市场进入平淡期,交易意愿降低,交易量大幅回落。
从成交金额看,全国碳市场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累计成交额104.9亿元。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额18.24亿元,占总成交额17%;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额86.66亿元,占总成交额83%。
从成交价看,全国碳市场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日成交均价处于30~65元/吨之间。
二是试点碳市场。从2011年10月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和福建等地逐次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由于各个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结构和碳市场制度设计等存在较大差异,其交易量、成交金额和成交价也呈现较大差异。
从成交量看,广东、湖北、深圳碳市场的交易量处于前列,北京、上海碳市场处于中等规模,重庆、天津和福建碳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市场较为低迷。广东和湖北碳市场交易量占比超过六成,广东碳市场的日交易量大幅领先其他市场。此外,作为上海碳市场配额净买入主力的发电行业在2020 履约年度率先纳入全国碳市场,使得上海配额分配总量减少约1/3,2021年上海碳市场现货成交量和成交额同比下降59%。
从成交金额看,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约104.9亿元,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约95.8亿元,两者规模相当。广东、湖北和深圳碳市场的交易金额处于市场前列,北京、上海碳市场则是处于中游水平,重庆、天津和福建碳市场的交易金额处于较低水平。
从成交价看,全国碳市场日成交均价处于30~65元/吨之间,试点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处于2~95元/吨之间,试点碳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平均碳价呈现先下降后回升的趋势。北京和上海碳市场的碳价处于较高水平,重庆、天津和福建碳市场的碳价则较低。北京、深圳和广东碳市场的价格波动性最大,湖北、天津碳市场的价格较为稳定。
三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是碳市场的重要补充部分,截至目前,发改委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2871个,备案项目861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备案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CCER审定的项目类型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以风电、光伏、水电项目为主。2014-2021年间,前七大碳交易试点共成交CCER4.42亿吨,其中上海碳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1.71亿吨。
2022年全国CCER交易量为795.9万吨,同比2021年下降95.5%,主要是因为市场中流通的CCER有限,且全国碳市场没有CCER抵消的需求。试点碳市场中,2022年的市场成交主要集中于上海和天津,占总成交量的65%以上。根据CCER项目的类型、地域和时间差异,2022年CCER成交价格在20元/吨至80元/吨不等。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碳市场活跃度不高
全国碳市场首日成交410万吨后,交易量持续走低,市场交易不活跃。而且大多数交易临近交割期才进行碳配额买卖,75%的交易发生在履约前夕,“潮汐”现象明显。
试点市场规模更小、流动性差。2015年7家市场总交易量只有2900万吨。2016年发改委发布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后,交易量有所放大。从各个市场来看,广东碳市场累计成交量与全国碳市场规模相当。此外,除湖北成交量稍大外,其余市场交易量均很小。
交易不活跃,还体现在集中于配额清缴月份附近,其余时间成交很少。以上海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为例,碳排放交易显脉冲状态和周期性,除了清缴月份外,其余成交非常少,全国碳市场的日成交量要高于上海碳市场。
(二)专业人才匮乏、能力有待提升
社会大众对碳交易关注度也不足,认知度不高,由此导致社会参与度较低。正是因为社会关注度不够,缺乏相应的碳金融专业人才、系统性技术人员、风险监管人才的参与,我国碳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缺乏活力。
(三)市场分割,容易形成碳泄漏
市场分成全国碳市场和8个试点碳市场,各地区的政策和覆盖范围也有差异,这种差异会导致部分高排放产业由政策执行严格的地区向政策宽松的地区转移,即所谓的碳泄漏,削弱了全国减排的效果。
(四)产品比较单一、价格发现不足
从欧盟的经验来看,碳现货和碳期货等衍生品基本同步发展,衍生品交易对促进市场活跃度起到重要作用。在2020年EUA现货和期货交易中,现货仅占一小部分,期货交易占比高达92%。我国试点地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排放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现货产品,缺乏相应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工具。即使上海碳市场推出远期产品,但交易量非常少。数据上看,截至2023年1月末,上海碳市场现货产品累计成交量2.2亿吨,累计成交额为33.6亿元,上海碳市场远期产品累计成交量437.1万吨。
(五)交易价格相对偏低,减排的激励作用不强
理论上说,碳交易价格应接近或超过节能减排的成本,才能起到促进减排的激励作用。我国不仅碳市场交易量比预期要小很多,而且多数市场的价格始终是在低位徘徊。价格低,难以充分发挥效果。据碳价格高级别委员会估计,要实现《巴黎协定》,碳价在2020年前至少需达到40~80美元/吨二氧化碳,2030年前达到50~100美元/吨。碳市场价格低,不仅起不到减排的激励作用,金融机构参与的动力也不足,市场难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建议
一是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释放有效价格信号。我国碳排放配额分配模式与欧盟碳市场较为相似,我国碳市场的初始配额分配制度以免费为主,配额分配方式可以借鉴欧盟地区的发展经验,分阶段提升付费比例,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
二是完善CCER定价机制。在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中,存量CCER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否能够支撑第二个履约周期堪忧。随着市场对CCER需求的不断上升,市场供不应求,重启CCER也可提上日程。此外,我国目前的CCER项目主要集中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类型较为局限,有待开发更多CCER项目类型以充分发挥减排潜力。
三是扩大市场开放程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随着投资者对碳市场关注度的提升,逐步引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碳市场交易,有助于快速提升碳市场体量,逐步扩大市场开放程度。此外,全国碳市场深入发展与市场需求匹配的机构投资者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提升交易活跃度,也会推进市场全面健康发展。再者,气候变化作为国际公共产品,需要国际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巴黎协定》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我国应不断学习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碳市场建设经验,促进碳市场国际标准的制定。另一方面,我国也可以通过一带一路等方式积极推进全球碳市场的建设。
四是完善碳市场监督机制、防止内部交易和市场操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公示信息,我国碳排放数据存在造假行为,这严重损害了碳市场运行效率。我国MRV机制存在排放数据不准确、核算机构监督不到位、核查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等问题,完善MRV机制是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途径。在监测方面,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碳市场的应用,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在报告方面,除了纸质版报告之外,还应完善电子报送流程,益于碳排放数据的统一监测和核查;在核查方面,核查机构的选取要具备一定规模和专业性,核查人员的选用要具备一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是探索碳市场金融属性、加快交易产品创新。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遵循2022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标准,未来应有序发展碳金融工具和产品,如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等交易工具,碳抵押、碳回购等融资工具,碳指数等支持工具,以及CCER拓展出的碳交易衍生品等。更好地发挥银行间市场在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和碳资产支持产品,探索以碳排放权、碳减排指标等为标的的基础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金融机构开发、投资银行间绿色及碳中和指数产品提供更大便利。
六是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提升市场参与度。全国碳市场纳入的行业和企业数量有限,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有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随着碳市场建设的不断成熟,“十四五”期间,全国碳市场纳入行业应由电力行业逐步拓展至八大重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十五五”期间,应进一步扩大碳市场的行业参与程度和覆盖企业范围。
作者:温梦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