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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河北省发改委和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热量表与节能  浏览次数:9035
 《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2023年9月12日,河北省发改委和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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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0  16:10:43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
各县(市、区)发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经发局、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建设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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