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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能动司法 主动作为——法官主动上门督促供暖部门供暖落实情况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7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65
 寒冬将至,气温渐冷。每到这个时候,供热纠纷案件就会大幅增加,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聚焦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暖问题,主动上门对接供暖企业,实质性化解供暖矛盾纠纷。

巡回法庭在审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针对供热矛盾焦点多为热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不达标而拒交供热费这一原因,向我旗供热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供热企业复函称,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力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执行供热,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近日,就司法建议实际落实情况,巡回法庭法官前往供热企业部门督促负责人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保障供暖等情况。法官强调,供热部门在供热期内不折不扣实施供暖,也是作为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定分止争依据之一,要确保供热保质保量,让群众度过安全温暖的冬季,杜绝在供热服务中出现瑕疵。同时就供热费收缴及供热纠纷等进行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等相关工作,进行沟通与对接。

民生问题无小事,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法官主动上门督促供暖企业保障供暖落实,并就供热纠纷案件的主体适用、诉讼标的等涉及供热部门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讲解,有效维护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供热关系具有持续性和公共服务性的特点,需要供热公司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以及广大业主的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住户在供热单位出现供暖温度及服务不达标时,应及时报修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在集中供暖改自采暖时,应及时与供热公司沟通协商。在供热公司服务不达标,或存在其他侵害住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住户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权,而非以拖欠供热费的方法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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