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生 加快推进供热立法
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供热立法的议案建议,社会各界对于供热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开展关于供热立法调研,今年将供热条例列为一类审议项目。为做好供热立法工作,成立由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共同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确定立法方向,制定工作方案,加快立法进程。在条例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要求,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坚持开门立法,问需于民、问策于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论证专家、供热企业以及广大市民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多次修改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证条例务实管用、具有可操作性。
听取民意 凝聚各方智慧共识
在供热条例的论证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全市供热行业立法座谈会、立法听证会、供热专家论证会、法律专家研讨会、重点事项论证会等;赴宁津、临邑、夏津、庆云、武城、平原等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在部门起草、合法性审查和人大审议阶段,条例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通过德州市人民政府网、德州人大网、《德州日报》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凝聚各方智慧。同时赴哈尔滨、沈阳、承德、银川、兰州、滨州、潍坊7市进行学习考察。在供热条例制定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关于供热时间、供热温度、设施维护、退费标准等各类意见建议400余条,使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更惠民生、更得民心。
紧扣民心 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在供热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群众关心关切事项,作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关于供热时间。条例规定“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这一规定,与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相比,延长了10天。同时,条例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
关于供热标准。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供热情况,参考外地市供热标准,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关于计费方式。条例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对计费方式作出规定。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同时对供热面积设置授权性规定,“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用热申请率。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符合“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或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情形之一,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关于测温和退费。条例对测温时间、测温方法进行细化规定。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存在争议的,条例明确了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