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及室温测量要求
1.供热时间
榆林市区集中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如遇异常低温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
2.供热温度
《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暂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印发)规定,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用户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室内温度是供热温度达标的依据,供热入户水温是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进行相应科学调节。故供热室温达标时,室内供热管道、散热器、地板表面可能出现温度低,属正常现象。)
3.室温抽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在正常供热时进行。
(2)应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3)应在关闭户门和外窗30分钟后进行。
(4)抽测时散热装置应无覆盖物。
(5)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6)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7)室温测量仪器应在居室中间1米以上位置。
供用热管网设施产权界限、维护管理及注意事项
1.供热设施产权界限:
(1)用热小区、单位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热管网设施产权为用热小区、单位所有;
(2)用热小区、单位建筑红线范围外供热管网设施产权为政府或者供热单位所有;
其它经载明或约定权属的供热管网设施产权为载明或约定的所有方所有。
2.供用热管网设施维护管理及注意事项:
(1)用热小区、单位自管换热站,换热站、庭院管网及其它供热用小区公用设施由资产共有人(小区业主或法律规定所有人)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维修,户内供热设备由产权所有人自行负责(委托约定按约定执行),供热公司负责连接小区换热站阀门以外的管网管线日常检修维护。
(2)属于供热公司统管换热站,供热公司负责换热站以内的设备设施日常检修维护,换热站外至用户端供热设备设施由资产共有人和热用户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日常检修维护,供热公司给予技术指导。
(3)用热小区内换热站换热器进口电动调控装置、楼宇平衡装置和分户智能调控装置(若有)出现问题时,及时反馈供热公司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破坏。
关于城区集中供热空置房收费有关问题
1.办理条件
(1)办理供热空置房停热应当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且该用户已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或入户供热管道有条件单独可靠切断。
(2)热用户在办理空置房手续前,确保无历年欠费行为。
(3)按面积计费的集中供热用户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了空置手续的空置房(有物业或小区管理主体证明及空置缴费票据,且供暖期该房为无人居住状态)可申请空置房停止供热。
(4)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串联式单管供热系统的用户不子办理空置房停热手续。
(5)新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的小区(单位、热用户)的建筑要进行热态调试,前两个供热季不能停热,不予办理空置房停热手续,第三个采暖期起开始可按程序办理空置停热。
(6)同一楼宇内报停用户数不得超过该楼宇总户数的30%,达到30%不再办理空置房停热。
2.收费标准
用户办理空置房停热手续后,按照面积热价的50%缴纳供热费用,本标准自2022年秋冬季采暖期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办理时限
空置手续按年办理,每年9月15日前办理,逾期不予办理。办理空置房停热后,本采暖期不再办理恢复供热业务。
4.程序及要求
(1)空置房停热手续办理首先由热用户向供热公司提出申请,经供热公司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办理空置房停热条件的,热用户需与供热公司签订停热协议,明确停热的具体责权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后停止供热。
(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供热公司一次性告知情况补齐相关手续或条件成熟后方可办理。
(3)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供热政策,按照中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落实一次性告知服务,推行一窗办理,实现“一站式”办公,强化服务意识,确保供热质量。
用热申请
1.新热用户(小区、单位)需当年入网供热务必于当年7月15日前,在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供热保障部或市民大厦供热公司窗口办理供热入网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当年入网供热用户。
2.已入网热用户(小区、单位)请于每年9月1日--10月20日期间,在辖区各供热服务站签订新采暖期的《供用热力合同》,逾期将不予受理。
3.逾期未办理用热有关手续、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的热用户,将视为自动放弃本采暖期用热,供热公司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责任。
市民大厦供热公司窗口电话:0912-3452044、供热保障部电话:0912-3701027。
用热缴费
关注“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交费业务功能键,根据热用户编号在房屋管理功能中绑定房屋,在缴纳热费功能中缴费,通过缴费记录功能查询缴费记录,在发票下载功能中下载电子发票。
为了方便不同热用户的的缴费需要和其它供热服务,供热公司在市区有下列服务点:
1.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便民服务中心,地址:榆阳区肤施南路与上郡南路交叉口西侧,联系电话:0912-3701032,主要服务于朝阳桥东片区热用户。
2.汇通供热服务站一楼便民服务大厅,地址:榆林高新区轻工路(广济堂制药厂对面),联系电话0912-3700912、3700913、3700914、3700915,主要服务于高新区、科创新城热用户。
3.红山供热服务站一楼便民服务大厅,地址:榆阳区红山银沙路223号(金阳小区西门对面),联系电话:0912-3239800,服务于红山、西沙片区热用户。
4.南郊供热服务站便民服务大厅,地址:榆阳区校场路(二院家属院北门对面巷内),联系电话:0912-3237565,主要服务于人民路以南,新建路、上郡路、肤施路、长城路,金沙南路片区热用户。
5.文化南路便民服务大厅,地址:榆阳区文化南路惠民路19号(塞维兰蒂斯南门),联系电话:0912-3261599,主要服务于红山、西沙片区热用户。
6.榆阳区政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地址:榆林大道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912-8108030,主要服务于红山、西沙片区热用户。
服务保障各服务站应急技术咨询电话
供热期间如果您遇到供热故障,可按照供用热管网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联系小区物业或供热公司进行处理。供热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0912-3701055,0912-3700888。
非供热期所有服务电话开通时间:8:00-11:00、14:30-17:30。
用热常识
1.当您使用集中供热采暖时,您应注意以下问题:
(1)暖气片上及暖气片周围要保持良好的散热空间,不要堆放杂物,装修时暖气片不要密封,以免影响采暖质量。
(2)采暖管道上的各种阀门,经调试后,不要随意关闭和开启。
(3)采暖房间的门窗应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不要随意打掉通往阳台的墙壁。
(4)供热开始后,需一段“蓄热”时间,采暖房间才能达到合格的温度。
(5)暖气的设计安装有专业的技术要求,当您进行室内装修时,请不要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施,也不要改动暖气片。如确需改动,需专业人士设计改造,不能私装私改,原因是:
A.居室内供暖系统是经过严格的设计施工安装的,私自改装采暖设备都会破坏供热系统的平衡。
B.改装后的采暖设备会导致供热水力失调,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稳定和正常运行。
C.私装私改采暖设备,因缺乏必要的施工安装设施和经验,会出现暖气管不严密和跑冒滴漏现象,甚至使供热设备受到破坏,影响供热效果。
2.停暖后暖气中的循环水切记不能擅自放掉,原因是:
(1)暖气里的水是做过防腐处理的软化水,加有化学试剂,对管路具有防腐作用,如果放空管路内的水漏入空气将形成有氧腐蚀加速管路的腐蚀老化。
(2)供热系统要有足够的循环水量才能保持正常运行,泄放循环水容易导致下次供热系统缺水形成气阻或因系统补充冷水影响供热质量。
3.暖气不热可能形成的原因:
(1)暖气管道、滤网堵塞。
(2)管网设计布置不合理,水循环不畅。
(3)房屋保暖措施不好。
(4)暖气年久失修,内壁结垢,水流不畅。
(5)房屋装修影响暖气散热。
4.暖气不热时怎么办?
(1)供热调试期间暖气不热,可能是暖气积气、过滤网堵塞、阀门未打开。可自行检查阀门,加强排气,促进循环。
(2)往年温度正常,突然出现不热或暖气片上热下凉,首先咨询上、下楼邻居,若属普遍现象,请先联系小区物业进行处理,若还不能解决,请您拨打供热服务热线。若周围供暖正常,应确定是内部系统出现问题,可查看一下家中阀门是否完全开启;系统内是否有气阻(供暖初期易发生);暖气片、过滤网是否堵塞等。
5.在采暖过程中,如发现供热管道或暖气片漏水,您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关闭故障管段的控制阀门。
(2)关闭暖气片上的供、回水阀门(供、回水阀门在顶楼和一楼的立管上)。
6.暖气设施为什么不能遮盖?
遮盖暖气设施影响对流散热效果,会导致室内温度降低约3℃,且不能及时发现暖气漏水故障,不便于检修。
7.为什么停电、停水对供热有影响?
集中采暖用户暖气里的水是通过换热站循环水泵把加热的热水输送到用户供暖系统中。
如果停电,循环水泵将停止运转。供暖系统中的热水将停止循环,滞留在暖气里的热水不再被加热,温度会下降,所以停电会影响供热。
如果停水,供热管道缺水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压力和流量,供热管道里要有足够的水量才能保持热水的正常运行,一旦停水会导致供热系统亏水或气塞,所以停水会影响供热。
8.客户如何维护楼内供热设施?
(1)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由于长期运行,管道、阀门及用热设施容易出现堵塞或漏水,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维修。若发现管道漏水、阀门关闭不严及堵塞严重等现象时,需对管道和阀门及时更换。
(2)用户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定期进行清洗保养等。以保证供热品质和采暖正常运行。
(3)因供热设施结构复杂,为了安全用热,用户应了解和掌握一般的供热常识,遇有供热设施故障建议请专业人员上门解决。
9.“热”同水、电一样,也属于一种商品,偷热、窃热为盗窃违法行为,以下行为即为“偷热窃热”行为:
(1)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采暖水添加防腐阻垢等化学药剂,不能当洗澡、洗衣、洗菜水,会对皮肤、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2)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3)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4)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管道(循环水)泵。
(5)安装有分户智能调控装置时,擅自拆除、损坏、改装等,影响分户智能调控装置正常使用。
(6)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7)已办理空置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8)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如有以上行为,将严重影响用户供暖温度,一经发现供热公司将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们有权停止供热:
(1)不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用的。
(2)毁坏或盗窃城市供热设备的。
(3)用热单位或用户不按规定检修、维护自管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
(4)有偷窃热行为的,如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供热量的。
(5)擅自排放供热热水的。
(6)阻挠或影响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巡检、维护供热设施和施工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