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明确三点判定原则:
1、当既有居住建筑外墙传热系数大于2、屋面传热系数大于1.35、外窗传热系数大于6.4、外窗气密性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2级水平、楼梯间开敞时,应进行相应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当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不能实现分室控温、供热计量以及系统水力失调时,应进行相应的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3、当室外供热系统热源(锅炉)运行效率低于70%、室外管道保温存在缺陷、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不符合要求、室外管网水力失调和供热系统补水率过高时,应进行相应的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该《导则》提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标准不应低于50%。实施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设施和居住建筑,10年内不应有大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