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继续执行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3月5日,记者从甘肃省国税局获悉,该局已向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由县(区)国税机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结合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而之前有关规定废止。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