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此前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发布的消息,济南市2008—2009采暖季将延长,到3月20日结束。不过,16日省城最高气温已达20℃,17 日最高温度可能达到27℃。这样的天气,供暖有必要继续延长吗?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局长贾玉良表示:既然已向市民承诺,集中供暖就会按计划相应延长;而且初春气候变化无常,继续延长也有必要。
□本报记者 韩宇明
供暖时间按计划延长
2008—2009采暖季原本在3月15日结束。考虑到省城可能会有“倒春寒”天气,和气象部门磋商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决定这个采暖季延长5天,到3月20日结束。不过记者了解到,这两天省城气温已大幅度回升,17日最高温度可能达到27℃。
不少市民因此存疑:延长供暖时间的决定,会不会随着气温的回升有所变化呢?
“既然我们已向市民承诺,就会按计划相应延长。”16日下午,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局长贾玉良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作出了上述表示。贾玉良说,按照往年经验,开春后,济南市天气变化较大,“倒春寒”天气时有发生。最初决定延长供暖时间,也是出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考虑。既然做出了承诺,就会向市民履行到底。
贾玉良分析,从目前气象部门的预报来看,尽管16日、17日气温较高,但是18日以后还有降温的可能。为保证万无一失,继续延长供暖也很有必要。
东部不热原则上也应退费
此外,对于暖气不热的退费赔偿工作,贾玉良表示,原则上仍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对有争议的东部地区退费问题,只要暖气不热,符合相关规定,都应该退费。
2008—2009采暖季,省城暖气不热主要集中在两个区域:西部匡山地区和东部和平路、解放路沿线区域。匡山地区退费已于2009年元旦前后进行。
除匡山地区外,2008年集中供暖开始后,省城东部解放路、和平路沿线区域持续两三天暖气不热。对于这一区域的退费问题,此前供热部门有所争议。记者曾就此事采访济南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当时得到的答复是:供暖开始后,管网需要一段预热时间,出现温度不达标比较正常。这种情况也要退费的话,供热企业可能会有压力。
不过,16日下午,贾玉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供热企业角度讲,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对市民来说,采暖季开始后,只要暖气不热,符合退费标准,都应该享受不热退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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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份,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了关于对2007—2008年采暖季供热不达标采暖费减收意见。该意见按照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原则,扣除50%的基本热价,室温不达标最多赔付一半。其中,室温在14℃—16℃(含14℃)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20% 减收;室温在12℃—14℃(含12℃)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30%减收;室温在12℃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50%减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