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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按建筑面积收热费是否合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延边信息港  浏览次数:193

      最近,有珲春市民反映,该市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存在许多不合理性,是霸王条款。应按房屋的供热面积收取热费。那么珲春市的热费收取到底是怎样的情况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珲春市于2005年开始对城市供热工程进行了大规模改造建设,当年11月,交由珲春市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网,建设30座换热站,热源来自大唐珲春发电厂。目前,并入集中供热面积481万平方米。从珲春市森林山供热公司接管珲春市供热工作后,全市所有集中供热的居民楼均由原来按房屋供热面积收供热费改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收供热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供热费21.80元。

      珲春市河南街矿泉社区居民李女士介绍,她家楼房是1995年建成的,是老楼,前后都有阳台,建筑面积74.74平方米,供热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目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收热费为1629.30元,如果按实际供热面积折算每平方米热费为30多元。珲春市靖和街康平社区王先生说,去年他家新交工的楼房为95.7平方米,按建筑面积21.80元计算,全年取暖费为2086.20元,而实际供热面积为74.3平方米,如果按此折算每平方米热费为28元。

      据珲春市昂通房产测绘中心业务科邵科长介绍,珲春市居民楼最多的供热面积占建筑面积的 90%,最少的占建筑面积的70%,大多供热面积约占建筑面积的80%—90%,平均占85%。如果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例,目前热费为2180元,若按供热面积折算为每平方米25.65元。目前,全州除了敦化、珲春市外,州内其余县市均按实际供热面积计算热费,每平方米22—28元。

      供热已成为目前珲春市民的焦点问题,市长热线接到的电话有一半以上反映供热问题。去年年末珲春市软环境办公室通过报纸投票,聘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个体业户等社会各界现场投票打分,公开对120位重点部门的中层干部进行公开评议,结果珲春市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的4名中层干部和珲春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的排名均靠后。

      即使如此,珲春市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仍提出了提高热费价格的申请。最近,珲春市物价局专门召开2008——2009年采暖期供热价格听证会议,准备提高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在30名代表中有90%的代表不同意涨价,并提出应按房屋的实际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2004年8月吉林省建设厅还专门制定了《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供热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民生。楼梯、阳台、电梯间等空间,既没有安装供暖设施,也不存在暖气供应,为什么要让居民交费呢?既然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珲春市为什么不遵照执行呢?暖气在变成商品的同时,百姓却不能像别的商品一样自由买卖,只能成为被动的一方。百姓们认为,按建筑面积收费纯粹是“霸王条款”。这种霸王式的商品交易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严重地漠视了消费者的权益。珲春市民热盼有关部门迅速解决供热不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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