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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3  浏览次数:212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
  (乌海市建委  2009年3月12日)

  根据乌海市建委2009年3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城〔2008〕195号)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内建城〔2002〕14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借鉴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一) 2007年10月1日后的新建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二)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热计量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括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没有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供热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并且实行计量收费,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供销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
  (五)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全程参加小区供热外网工程的图审、施工监督、验收工作。
  (六)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督,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正。
  (八)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科学定价,择优选型
  (一)市建委和供热单位要配合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建筑能耗调查和统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两部制”计量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二)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选用由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的产品,并采用国内外技术成熟的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计加恒温控制阀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
  (三)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贯彻力度,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违反供热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保证供热计量改革的顺利进行,成立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供热计量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成 员:石 磊 市建委副主任
      贺 波 市发改委副主任
      曾繁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书记
      周占忠 市建委公用科科长
      蒋玉忠 市热力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石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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