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1日),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建筑温度超标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意见稿规定,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分户、分类计量,由产权单位负责节能改造;公共建筑室内不得低于26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其中节能监督检查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本市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公共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