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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建立供暖保证金制度,供暖不达标,就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这样既能制约供暖企业、又能帮助取暖用户讨回补偿费用。
昨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召开百个县区政府工作报告亮点评选结果新闻发布会,辽宁省一些群众通过民心网给政府提出了上述建议。那么这个建议到底能否在辽宁省实施?昨日记者调查了解到,现阶段,辽宁省还不能将供暖温度保证金写进法规,不过,辽宁有望在明年对全省供暖进行立法,供暖不达标如何退费等问题,有望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群众呼声建立供暖保证金制度
很多群众通过民心网反映,现在供暖不达标是很普遍的现象,有些城市出台了相关的退费细则,有些城市尚未出台,无论是哪种情况,供暖不达标的退费问题都是个难题。“我建议政府出台供暖保证金制度,如果供暖企业的供暖未能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就从保证金中扣除,以此来规范供暖市场。”一些网民发出了这样的呼声。
记者调查“肯定能起到制约作用”
受访者:供暖企业代表
“老百姓呼吁政府建立供暖温度保证金制度,你们供暖企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面对记者的提问,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现出了为难情绪,没有正面回答。随后记者采访了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位负责人先是肯定地回答:“站在老百姓角度,供热温度保证金制度对老百姓肯定有利。”“站在供暖企业的角度呢?”面对记者的追问,这位负责人委婉地表示:“这个问题,我暂时没有想好,但对供暖企业肯定能起到制约作用。”
政府应该明确立法
受访者: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宪
衣食住行是老百姓四大基本需求,其中“住”涉及到每年5个月的供暖,这是关系民生的大事。现在已经形成了怪圈,年年到了供暖期,政府开动员大会,公布举报电话,但是一年供暖期下来,又总会有不少老百姓投诉供暖不达标,最终也无法解决。现在政府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关系民生,二是这么多年经验积累,三是问题已充分暴露。不过政府立法必须关注细节,落实到实处,重点解决供暖保证金问题,否则老百姓索赔太难。立法规定企业每年必须交纳一定保证金,作为今后供暖不合格赔偿保证金。同时必须确定法定的测温机构,不能交给供暖企业和当事人来测,这种机构必须便民,必须中立。而且索赔程序一定要简便。
将转给相关部门研究
受访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相关负责人
“我们马上要把老百姓的建议转给相关政府部门,并且督促其落实。今年6月底,这些部门要向政府纠风办、政务公开办反馈落实情况,而且民心网将公开落实情况,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辽宁省政府纠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出台一些硬性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建立供暖温度保证金制度,这一项是否妥当,我们将转给相关部门来研究。”
辽宁明年有望就供暖立法
受访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辽宁省已有几个城市建立了供暖保证金制度。现阶段,辽宁省还不能将供暖温度保证金写进法规,不过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供暖立法积极性很高,有望在明年对全省供暖进行立法,届时现阶段供暖当中出现的问题,比如供暖不达标如何退费等问题,有望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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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保证金没扣过赔偿款
沈阳市房产局、市物价局于2006年9月28日印发了《沈阳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开始,在沈阳市供热行业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属于供热特许经营制度中,供热企业向政府交纳的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的一部分。供热企业或供热单位自2006年开始,于每年10月15日前,按标准向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交纳质量保证金。”《规定》还明确了交纳标准,按供热面积不同,交纳标准也不同,最低交纳3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供热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企业违反《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责任所规定的处罚金,支付因其出现停供或弃管现象而支付市、区政府组织的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
沈阳市供热办主任侯冰告诉记者,沈阳市所有供暖企业都交纳温度保证金,但是该制度实施3年以来,目前还没操作过因为供暖不达标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给取暖用户。侯冰表示,今后沈阳市将继续完善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供暖不达标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给取暖用户,有望写进《沈阳市供热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此外侯冰表示,沈阳市供热办一直着手制定的供热测温、退费等规定,预计今年夏季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