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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集中供暖 谁来承担改造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1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浏览次数:230

  1997年,衡水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兴公司”)在衡水市桃城区康复街开发了住宅楼,高大信、吴深根等人购买房屋居住。2006年,该小区加入集中供暖,开发商向业主们收取集中供暖改造费。业主们在交纳之后,经多方询问该笔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他们要求开发商返还集中供暖改造费未果后,将其告上了法庭。

  ■业主:集中供暖改造费用引发诉讼

  高大信、吴深根等16户业主在讼状中说,2006年10月中旬前后,他们小区改集中供暖,他们交纳了集中供暖改造费(16户当事人共交纳58235.9元)。交纳了费用后他们才知道,该笔费用应由协兴公司承担。他们在多次要求开发商返还集中供暖改造费未果后,将其告上了法庭。

  ■市政府: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商承担

  衡水市物价局[衡价工字(2005)22号]《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将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属于房地产开发的,进入开发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单独收取,由开发商统一交纳。

  高大信、吴深根等16户业主找到市政府要求主持公道,在衡水市政府协调下,协兴公司与供热公司达成协议,由协兴公司用10年时间付清该小区的集中供暖改造费(其中包括高大信、吴深根等16户业主已交纳的58235.9元)。协兴公司按协议履行了向供热公司的交款义务。

  ■开发商:没有支付集中供暖改造费的义务

  协兴公司认为,他们没有为业主支付集中供暖改造费的义务。早在1997年左右,他们将房产开发后,当时水、电、暖(小区锅炉供暖)齐全,完全符合房屋出售的条件,将开发的房产卖给高大信、吴深根等人,他们与高大信、吴深根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现在,他们与高大信、吴深根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院:协兴公司返还业主集中供暖改造费

  今年1月9日,桃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协兴公司返还高大信、吴深根等16户业主的集中供暖改造费。法院认为,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在市政府的协调下,协兴公司与供热公司达成了由开发商用10年时间向供热公司付清集中供热改造费的协议。而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根据该协议,协兴公司应返还高大信、吴深根等16户业主的集中供暖改造费58235.9元。

  协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兴公司返还了高大信、吴深根等16户业主的集中供暖改造费,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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