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
、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的新型采暖费收取方式。为进一步推进天津供热计量实施进程,天津市供热办计划今后对所有新建住宅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计量供热应如何计量、计量供热又是按什么标准收费的,天津市供热行业专家特为全市集中供暖用户答疑解惑。
如何交纳和结算热费?
1.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供热建筑面积×现行面积热价(25元/m2)的标准将采暖费一次性全额预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给用户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
2.供热单位应在供热结束后,于5月15日前将用户本采暖季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户。用户如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
3.供、用热双方应于6月1日起按两部制热价结算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供热单位将用户所持普通收据更换为正式票据。
采暖季结束后结算账单超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怎么办?
市供热办规定,对于收费试验小区,用户采暖费超过现行面积热价采暖费用的15%时,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算的采暖费1.15倍收取。
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供热计量收费后如何多退少补?
供热单位对提前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按照一定百分比给予优惠,是一种企业的自发行为。供热计量后,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在进行多退少补的热费结算时,优惠部分依然有效。
例:某用户按照25元/m2的面积热价应交纳1000元采暖费。该用户提前预交,供热单位优惠3%,用户实际预交采暖费为970元。供热计量后,如果该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结算热费为900元,则供热单位还应向该用户再退费100元。即供热单位实收为:1000元-30元(优惠)-100元(退费)=870元。
未签计量供热合同但少用热的用户是否能得到退费?
参加收费试验项目的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表示用户对供热计量持观望态度,没有参与供热计量试验,原则上不应得到供热计量的节能节费收益。但为了鼓励用户节能,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可以与用户补签供热计量合同并实施退费。
用户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计量热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本市供热计量试验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容量热费(固定热费)
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5元/㎡×50%=12.5元/㎡
容量热费=12.5元/㎡×供热建筑面积
为什么要交固定热费?供热设备的折旧和正常维修所需的人员费用以及管网的损失,即使不用热也要发生这部分费用;住宅楼中的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的耗热及户间传热等,应由全体用户共同承担。
固定比例为什么是50%?制定两部制热价时,固定部分越大,对供热单位的利益保护越大;可变部分越大,越有利于激励用户行为节能。国外已实行计量供热的国家,其固定部分按30%-70%计算,我国正在试验阶段,取平均值50%。根据测定的天津市平均供热成本费用,其中可变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约为60%,固定部分占成本费用的40%。世界银行和建设部专家建议,供热计量工作推动初期计量供热两部制热价中容量部分比例应适当加大,所以本市采用了50%的比例。
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计量热价:0.01136元/kwh(31.56元/GJ)
计量热费=0.01136元/kwh×当年度采暖期消耗热量
Kwh和GJ都为热量单位,分别称为千瓦时和吉焦。
例如:某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整个采暖期的耗热量为8000kwh,则用户的容量热费为12.5元/平方米×80平方米=1000元;计量热费为0.01136元/kwh ×8000kwh=908.8元,用户热费应为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即1000元+908.8元=1908.8元。用户按照面积收费原为80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00元。所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后,应向用户退费2000-1908.8=91.2元。(记者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