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欣荣)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工作做出部署:2010年新增供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左右,基本完成对运行时间超过15年及损坏严重的2100公里老旧管网改造,全区城镇供热普及率达到55%左右;2012年新增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左右,基本完成所有老旧管网改造,使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左右。新建供热二次管网产权,由房屋开发商向供热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供热公司负责管理维修。
自治区要求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当地热负荷要求编制(修编)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并与当地电力发展规划相衔接。目前尚未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的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2010年3月底以前完成编制工作,并在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热源、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规划。
今后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办理各项开工和竣工手续。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与经营,实行统一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扶持供热企业通过资本、产权重组、兼并、出售、租赁、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益,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支持企业在供热专项规划指导下,走厂、网统一经营管理的路子。扶持发展新型供热管理模式,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供热经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