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宁夏城镇供热计量改革终于呼之而出,有了大动作。记者3月24日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获悉: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要求从2010年至2011年采暖期开始,宁夏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意见》的具体目标是: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设计、施工,从而便于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2010年至2011年采暖期前,完成住建部下达的2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要求,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50%以上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其他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从2010年开始,用2年时间,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其他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意见》还指出,供热单位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查,供热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供热计量合格意见书,并且不予供热。经验收合格的竣工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因供热单位原因不实行的,节能建筑用户可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的70%交纳采暖费。
2009年至2010年采暖期,已开展供热计量工作的市、县应实行两部制热价试点(基本热价+计量热价),计量收取的热费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按面积收取的额度。2010年至2011年采暖期前,所有市县要制定出两部制热价及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始推行阶段,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以30%执行。
为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从2010年起,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