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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办法出台 实行两部制热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保定新闻  浏览次数:265

  中新河北网保定11月12日电 保定市物价局12日透露,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办法出台,2010——2011年供热计量价格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据介绍,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字(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物价局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对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在市区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热计量价格: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各占50%。

  计价公式为:热费总额=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

  热费缴纳标准:基本热价:按保价管字(2010)第46号文件供热价格的50%计算。

  计量热价:1、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0.11元/千瓦时、110元/兆瓦时。

  2、办公用房、生产及经营用房:计量热价为0.13元/千瓦时、130元/兆瓦时。

  3、上列计量热价为中准价格,供热企业可根据管理情况上下浮动10%,但以不超过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热费额为准。

  多退少不补:办法要求,目前保定市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对热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热用户按保价管字(2010)第4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先按面积全额款交纳取暖费,取暖期结束后,供热计量收费高于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用户。

  已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非供热企业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建筑面积收费结算。

  空置房收费20%:至于暂不用热的空置房,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已经具备供热条件,对暂不用热的用户,收取备用容量热价,备用容量热价按总热价的20%收取。(徐慧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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