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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出台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新疆日报网  浏览次数:214

  (新疆日报网)11月4日,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出台,迈出了实施热计量收费的第一步。

  11月4日,记者从《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了解到,从11月份开始,乌市供热计量销售价格将有所变动,依据换热站、楼栋热计量表、用户热计量表等结算点不同,收费价格也有所不同。同时,此次热计量销售价格为暂行试行一年,适用范围为符合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以及节能服务公司。

  据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安全技术科工作人员张宇翔介绍,在此暂行办法出台之前,乌市热计量收费的旧标准只注明了35元/吉焦的销售价格,但现在热计量收费将以结算点来明确收费,其结算点为住户家中使用热计量表的销售热价为23.5元/吉焦;结算点为楼栋热计量表的销售热价为22元/吉焦。热源到换热站入口的转供热价格实行一部制热价,销售热价为24.5元/吉焦(热电联产转供热除外)。热计量装置的检测、维护等费用均已计入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中。

  今后,根据热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也就是说,一个采暖期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11元/建筑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计量热费=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热量。

  目前,按热计量计收热费办法,采暖期开始用户必须先按每建筑平方米11元缴纳基本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热量缴纳计量热费。当一个采暖期实际缴纳的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之和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非居住建筑除外),仍按面积缴纳热费。

  同时,在采暖期内未用热的用户(报停用户等),也须缴纳基本热费。

  而热用户同时具有户用热计量装置和楼栋热计量装置的,供热单位按户用热计量表结算热费;没有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楼栋热计量表结算热费,并按面积分摊热费。

  针对在供暖期间,由于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认可无法准确计量的用户,仍按面积交纳热费,也就是以每平方米11元钱的基本热费乘以供热面积,加上热计量销售价格乘以热量来确定居民的采暖费用。对于以哪个结算点计收热费也有明确的规定。

  (新疆日报 叶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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