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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中外企业制造权之争白热化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24  浏览次数:213
    从1994年到2006年的漫长谈判中,正泰认清了施耐德通过收购股权,控制经营权,窒息自主品牌的意图,与正泰争创世界名牌,实现产业报国的经营理念相冲突,因此选择拒绝并购。  
    谈判失败后,施耐德电气首席运营官赵国华先生生气地对正泰董事长南存辉丢下一句话:“如果正泰不与施耐德做朋友,那施耐德就只有与正泰做敌人了!”   
    专利围剿正泰走出国门困难重重   
    果然,在收购失败后,施耐德转而挥起标准、专利大棒。   
    1995年,第一次谈判未果,施耐德开始在国内起诉正泰专利侵权,1999年再诉正泰专利侵权,并称正泰“一贯侵权”。此轮交锋双方互有得失。   
    由于正泰产品在国外竞争力很强,2005年第三次谈判破裂后,施耐德就在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发起对正泰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对正泰参加世界博览会的样品强制执行紧急禁令,并给多家正泰的国际客户发出销售警告,施耐德还用印有蒙娜丽莎和猴子图样的暗示性歧视竞争对手宣传画,将专利纠纷战火扩大和升级,其目的是阻挡正泰和具有竞争力的中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据正泰案相关人士反映,德国杜塞尔多夫州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存在不尊重中国法院和公证文书认定的事实,不认可上海交大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基于欧洲社会和司法界已经形成的对中国企业的广泛成见和偏见,绝对一边倒,判决维持原禁令,从而达到了施耐德阻止正泰产品正常进入德国市场的目的”。正泰聘请的德国律师气愤地说:“该院的现任审判员和前任审判员都不能理解该案的技术内容,或者他们根本不愿意去理解。”   
    本来让自己企业的产品走出国门,是一件非常自豪的事情,但由于施耐德的所作所为,正泰负责海外市场的部门经理出国参展疑虑重重,担心对手再起事端。   
    理直气壮正泰捍卫自主品牌创新专利   
    从专利的角度看,一个产品往往不只对应一个专利,一个产品的专利技术不可能完全被一家垄断,当今高科技的发展越来越交叉和多分支化,全新的设计很少很难,只要对已有技术有一点贡献就是创新,就值得专利保护。   
    这次正泰诉施耐德(天津)侵权的自主创新专利就是1997年正泰申请的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实践证明,就是通过这样一个小专利,正泰就能理直气壮地用其作为武器,在局部与施耐德抗衡,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正泰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的同时,用专利保护自己已有的技术成果,已发现和起诉施耐德天津子公司专利侵权,同时在全面检索施耐德的专利基础上,也开始主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其某些专利无效。   
    世界未来的竞争一定意义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要想与施耐德、西门子、GE等国际电气品牌同行,制造业民族品牌国际化是中国企业的战略目标。确立中国低压电气品牌身份,肩负中国电气品牌国际化的重大历史使命,是正泰反攻的必然。正泰的防御与反攻,都因为自身要成长,中国电气品牌要在世界发出中国的声音。   
    客观公正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基于中外行业第一的身份和实力,正泰起诉施耐德一案的确引人瞩目。   
    据施耐德方面称,“本案诉讼不仅已经引起施耐德电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度关注,也令其他法国投资者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者环境投资安全问题产生顾虑,包括法国大使馆在内的对华交流机构已经开始通过外交途径关注本案。”可见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诉求的动向越来越趋于官民一体化,甚至由政府出面,通过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施压。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这种态势只会强化不会削弱。
纵观全球,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是保护本国企业在国内外的利益?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绝大部分属于在已有技术基础上的二次创新,这些创新大致为针对已有技术不足的改进创新、满足市场新需求的转型创新,针对技术空白点的突破创新、攻克已有技术难题的发明创新、规避专利侵权的改进创新和组合已有技术的嫁接创新等,不可能一步跳跃到完全独立自主创新阶段。   
    因此,中国专利制度、法律的修订和调整应符合我国技术创新实力的国情,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的需要,应认真研究外国专利法律修改历史中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创新需要而修改了哪些内容及其依据,而不要一味被动追随发达国家控制的专利法律国际新潮流。   
    在面临生存挑战的形势下,国内企业希望政府、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在中国产生的专利纠纷时,多一点对本国创新技术的自信,少一点对外国技术的盲从;多一点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艰难的理解,少一点对中国企业创新水平的不切合国情的苛求;多一点对中国企业来之不易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爱护,少一点在外企强势下的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法外平衡。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日本等国在专利法修改历史中为保护本国企业创新而修订的条款及其依据,引为借鉴,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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