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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评述

天津供热条例草案公开征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5  浏览次数:195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日前提请审议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从规划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本市的集中供热和用热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为了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决定将条例草案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要了解条例详情,可登录天津人大网(http://www.tjrd.gov.cn/)查看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9年6月3日至6月15日。

供热单位造成室温不达标

需退还采暖费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格式合同推荐文本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监制。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客厅、厨房、厕所温度应达到18℃±2℃。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因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擅自加装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等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用热户自行承担责任,同时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户内漏水影响他人利益

住户配合维修

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供热设施不能使用需要更新改造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更新改造。

因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履行通知义务后,住户不能及时赶到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配合入户抢修,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

取用供热热水毁坏设施

最高罚款五千

条例规定: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改正的,按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害的,包括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或者毁坏供热设施;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利用其他手段取用供热系统热量的;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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