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强调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保证哈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法》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应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者使用清洁能源供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否则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4蒸吨以上锅炉应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使用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供热锅炉的单位,供暖期间应实施24小时低温连续供暖。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茶炉,炉灶的单位,应使用清洁能源。在用的燃煤供热锅炉、燃煤茶炉、炉灶应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在用燃煤锅炉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于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煤炭经销企业应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在限定区域内不得经销原煤。限定区域由哈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如违法此规定,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吨100元罚款,最多不超过50000元。锅炉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的培训,否则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