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不是秀
□王晓岚
“健康安全环保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发展的保障。管理健康安全环保事务,不仅是经济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对于海洋油气生产的最大隐患——溢油,公司多年来一直强调应对的准备工作,在塘沽、龙口、涠洲、珠海、绥中等地建立了溢油应急基地。公司应对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并在中国海域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没有看错,如上表述正是中海油网站社会责任一栏中的内容。在中海油否认瞒报渤海湾溢油事故的表态后,再读以上文字,不由令人生疑:对中海油来说,社会责任是否只是一场秀?
早在2007年,国资委就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并且该指导意见在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中专门列出一条: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实施清洁生产。
还记得,时任中海油董事长的傅成玉强调:“我们的油如果要溢出的话,对海洋的生态会造成严重的破坏。中海油是唯一在海上生产石油的中国企业,所以中海油自己投资了5000万元人民币,建立起一套区域性的环保治理设施。”
如今看来,不管是国资委的文件还是中海油的表态,虽然言之凿凿,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只是看上去很美”。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目前的央企管理体制和监督氛围下,社会责任并不是企业的“紧箍咒”,反而有成为企业可有可无“副产品”的嫌疑。
然而,社会责任不是,也不应是给企业锦上添花的秀。此次中海油漏油事故因为瞒报迟报掀起轩然大波,但是回想一下,央企无视舆论推卸责任只有这一例吗?显然不是。如果这次还是没有任何改变,依然内部处理,没有一个公开的说法和交代,公众有理由相信,类似这样侵害公共权益漠视公众利益的事件还会再度上演。
所以,寄望于企业自我约束只是一厢情愿,关键是必须纠正对行政垄断性企业的纵容态度,建立应对类似事件的机制,加大惩治的力度。只有这样,社会责任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悬在企业上方的一把利剑,绽放它本应具有的摄人光芒。
对央企:严监管才是真爱护
□胡珺
从6月4日事故始发至7月5日通报发布,漏油事故经历了长达一个月的信息“真空期”。这让公众不禁生疑:为何国家海洋局没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给出迟报原因是“分析需要时间”,认定康菲公司负全责。这真是一个奇怪的说法。事故的监测、监视,乃至形成结论,不能一蹴而就,这个不难理解。但漏油与否,只涉及简单的事实判断,中海油又怎么撇清了干系?
那么,在过去较长时间里,国家海洋局又是如何处理海上漏油事故的呢?
据公开资料可考,这并非国内首例海上油田漏油事故。但遗憾的是,经政府披露,为民众所知晓,这真正是第一次!“其实,在国内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上,我们每年对中海油、中石油、大唐等央企开出的罚单不在少数,数额也并不低。”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但照顾到央企形象,以及考虑到信息披露后可能会波及其上市公司收益,过去从未公开向公众通报。”
显然,中海油沉默一个月之久的底气即源于此。
仅有一字之差,爱护与袒护却有天壤之别。在安全生产中,有些人对爱护的认识存在偏颇,往往把袒护当成爱护,这样,必然给安全生产带来负面效应。连日来,媒体对中海油的声讨不断,作为一个大型央企、世界级企业,中海油的共和国长子风范似乎荡然无存。更让公众不解的是,840平方公里的海域污染,已经是十分严重的漏油事件,为何揭盖的偏偏还是“网络曝”,且在媒体的求证中一波三折、乱象不断?
国家海洋局爱护央企,既是履行其职责的需要,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民众作为央企的主人,有权监管央企。但急需弥补的是,在央企与民众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督通道,否则民众的知情权就将遭受漠视。在渤海漏油事故的演化过程中,民众的知情权显然“很受伤”,对此,国家海洋局难辞其咎。
那如何才是真正爱护央企呢?答案是寓爱于严。绝不是在安全生产中把袒护当爱护,把严格要求同爱护对立起来。今次的漏油事故,如果能给将来的海洋环境监管体制“补漏”,才是不幸中的万幸!
渤海漏油:偶然还是必然
□肖蔷
“鱼类在浮油中挣扎,黑色的油花在渤海海面上飘散。”这是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现场的人们的描述。从中石油大连漏油事件,到此次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漏油剧”在中国开始频频上演。剧幕拉开之后,我们不禁深思,漏油事故的发生到底是偶然还是必然?
不可否认的是,漏油事故的发生具有其客观偶然性。海上油气开采属高安全风险作业,海底地质条件复杂,其开采技术也并未达到十分成熟的境地。以此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为例,其B平台与C平台都是采用的注水开发技术。“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就是指渤海油田开采时先要注水,形成压力,再将油吸出来。”有专家如此形容,“渤海海域地质油藏特点是构造破碎、断裂发育、油藏复杂,储层以河流相、三角洲、古潜山为主,现在油从地壳其它缝隙漏了出来,这种情况确实较难避免。”也就是说,不管安全措施多么严谨,许多时候确实存在“人算不及天算”的情况。
但是,漏油事故是否能将所有原因归结为客观偶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惩戒制度、监管体制与权利本位的思想为漏油事件提供了庇护伞,它们成为了事故发生中的主观必然因素。
我国对漏油事件的惩戒制度弱,由此导致对企业的约束性小。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我国海上漏油的最高处罚是20万,这与国外发达国家对于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据了解,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即使是在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框架内,处罚20万元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这个法律是1999年修订的,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已有非常明显的差距。
我国的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尤其是在政府部门对央企的监管上。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事故发生后往往都是先在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内部处理”,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约见、通报、处理,均在体制内运作。政府部门虽然充当了“管”的角色,却不带有“教”的色彩。这种行事方式给人更多的是一种父亲帮儿子“善后”的感觉。此次事件也体现了这一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早在6月4日、6月8日两次接到康菲石油公司报告,称在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发现海底溢油点,海洋局的选择是命该公司马上开展自查。退一步来讲,即使海洋局想有所作为,从体制来看也较难,因为目前中国政府各部门作业程序都自成体系,各行政部门关系尚未理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企业权、利本位的思想严重,瞒报已形成惯性思维。一旦出现事故,中国大多数企业选择的方式都是能瞒就瞒,只要在瞒报期间将事故处理得当,大事也能变成小事,这样,公司名利皆不会受损。在此次漏油事件的推进中,中海油也演绎了这一经典固有模式:从一开始沉默以对前来求证的媒体,再到网络删贴;不得不承认漏油后,又辩称事故已基本处理,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中海油作为大型国企,依然没有走出权力自大的传统逻辑。
“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规定自己的偶然性。” 这是恩格斯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渐渐增多的海洋漏油事故的发生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惟愿企业深思。
不要把公众当傻子
□程宇婕
蓬莱油田溢油一个月后,国家海洋局才首次向公众通报情况。当被质疑为何要等如此之久时,海洋局的解释是发生溢油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
这话初听似乎合理,但细细一想,公众只对“原因”感兴趣吗?非也,如果有毒食品一定要等分析清楚化学成分才向公众汇报,会有多少人的健康在等待中被损害?作为普通公众,尤其是渤海湾附近的渔民和作业者,他们有权在第一时间知道发生了什么,会对他们的生活、工作造成什么影响,如何规避可能带来的损失。
可惜的是,并没有人告诉他们真相。虽然康菲中国称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就向海洋局北海分局汇报,海洋局也称将情况及时通报了国家有关部门,但最应知道真相的公众恰恰被忽视了。据报道,距离蓬莱19-3钻井平台约40海里的长岛县,当地渔民已发现贝类非正常死亡事件。
7月12日,中海油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流程泄压火炬头排出的气体瞬时带出少量原油落海。或许是吸取了蓬莱油田的教训,此次事故中海油的通报很及时。这是公众与媒体一起努力的结果,值得欣慰。但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披露事故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公众需要完整、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被处理过的、隐瞒的信息。
事故发生至今,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一再被公众怀疑不够真实完整——质疑之一:7月5日、6日,海洋局和康菲中国都称溢油已基本清理完毕,康菲中国甚至表示原油渗漏点已全部堵住,但《新京报》7月10日报道称,记者前一天在溢油海域现场看到十余条大型作业船仍在进行围油作业。现场工作人员称还要十几天才能清理完毕,次日国家海洋局即发布消息称仍有溢油现象。不论是没有清理完毕的溢油,还是出现了新的溢油点,都可以断定康菲中国撒谎了,如果没有媒体的跟进报道,溢油情况很可能会再次被隐瞒。
质疑之二:中海油称从未对外隐瞒过重大溢油事故,但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被公众知道的已经有两起,难道问题是最近才集中爆发吗?
质疑之三:康菲公司7月1日曾发声明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没有人员受伤,也没有任何关于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但多家媒体报道称长岛海域附近出现被原油污染的贝类和原油漂浮。虽然海洋局称此油并非蓬莱油田所溢之油--据国家海洋局烟台监测中心漏油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一工作人员解释,长岛海域出现浮油的情况由来已久,比如,有人为了谋利,曾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偷油。但数次公共事件中公众累计的对“官方说法”的不信任感让不少人对这个结论持怀疑态度。
在信息时代,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多元化的,他们已不再是“盲目的大多数”。如果官方发布消息与其它来源的消息不符甚至完全相反,绝大多数人会选择相信非官方的渠道,从而造成官方信息发布渠道失效,导致舆论更加不可控。不要把公众当傻子,请给我们及时、真实、全面的情况。
沉默让中海油更被动
□傅玥雯
中海油仍然以央企那种独特的气质保持着沉默,这对任何想要拥有点儿知情权的公众来说,大有“伤不起”之感。中海油有权保持沉默吗?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中海油不但不能沉默,而且应就此次渗油事件向公众真诚道歉,为之前的迟滞和沉默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因为错误已经酿成,无法改变。但只要态度好,公众也会原谅。相反,沉默会让公众有被“漠视”感。所以,坦然面对会让中海油赢得主动,相反就会陷入被动。
此前,中海油一直企图通过打“时间差”渡过此次危机。6月上、中旬渗油伊始,相信中海油内部一定迅速行动,以期在信息尚未扩散、公众不明真相之前将事故迅速处理完毕。根据中海油的应急策略,只要事件得到很好的控制,届时纵使公众有疑惑,应对起来也会显得从容不迫。纸终究包不住火,面对日渐强大的谴责之声,中海油难以再沉默,需要予以“澄清”和“解释”。但对一位做错事的人来说,如果总抱着“澄清”和“解释”的目的,而不是抱着认错和道歉的态度来面对事件时,则是错上加错。无疑,中海油只能再一次深陷舆论漩涡。
如今,执行鸵鸟政策的中海油,似乎正在消化着前几次错误带来的被动。显而易见,中海油的合作方康菲中国并不愿意将瞒报的罪名抢在自己头上,康菲中国表示他们第一时间就向自己的合作伙伴报告了渗油情况。作为一家外资公司,康菲中国向中国公众传递的信号很清晰——主动回应公众质疑应由中国人自己来。国家海洋局也不愿戴上“不作为”和监管不力的帽子,在中海油发表“泄漏范围200平米”的可笑观点之后,海洋局旋即表示蓬莱19-3油田渗油污染水域840多平方公里。
如此巨大的数字反差,显露出中海油不敢承担责任的微妙心态。而中海油的再一次沉默,也正是这种微妙心态的延续。一个不敢承担责任的企业,很难让人相信它在未来的生产管理中能够安全高效的发展,从而保证它的战略目标、乃至社会责任的实现。
BP教训并没有给我们上一课
□安耕
康菲中国在渤海的油井似乎没有如他们前几日所讲的那样停止漏油,而是持续泄漏。海洋局发言人称康菲中国并没有找到根本的堵漏办法。康菲中国的两个平台也被勒令暂时停止作业。
持续漏油的现状,不得不让中国人想起一年前美国人遭受生态灾难,尽管中海油网站在此前声称,这一事件与BP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没有可比性,因为“它并不是油井爆炸,而且发生在浅水,使得浮油回收及清理相对容易。”历史上,每次工程事故都是一次自我检视以产生进步的开始。墨湾漏油事件后,数位中海油领导和技术专家也曾对媒体表示要研究BP经验教训,提升海上安全生产标准。而中海油也确实一直做得很好,至少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中海油及其合作伙伴在此次漏油事故之前并没有发生过重大海上生产安全事故。但现在看来,BP教训并没有给我们上一课。否则,我们的应对也不至于这样漏洞百出。
我们从墨湾漏油事件上要学的不该仅限于硬的技术,还有必要对更多“人”的因素进行反思和调查。今年一月,美国总统特别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10年发生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将漏油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三点:管理混乱、系统性疏漏和监管不足,三条原因毫不客气的都指向了事件当中“人”的因素。BP作为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石油公司之一,并非是在石油开采技术上存在短板和不足,而是在作业流程中把经济性置于安全性之上。该调查委员会联席主席格雷厄姆在一项声明中指出“如果相关的企业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的话,这种事根本就不会发生。”在美国人看来,BP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文化中存在的弊端构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中国人讲究举一反三,要只是对康菲中国罚钱了事,那就肯定是放过了一个调查研究的机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恰当的时间,由国家海洋局联合多部门专家甚至民间组织代表,从监管制度和企业制度为切入点对中海油以及康菲中国深入调查,一方面帮助中海油这样 “埋头苦干”型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从长远上增加生产安全系数,一方面也能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水平。否则在未来进入深海后,自然环境更加复杂,出现的问题可能就会真的跟BP墨湾漏油事件有可比性了。
亡羊补牢犹未晚
□李永强
事实上,公众这次之所以盯着中海油的责任不放,是因为既不知道以往有无类似渤海湾漏油那样的已经“瞒天过海”的漏油事故,也不晓得日后渤海湾或者其他海域是否还会遭受更大的劫难。尤其在中海油于去年建成“海上大庆”之后,下一步将从目前主力开发300米以内的浅海向深海开发挺进的背景下。因为相比浅海而言,深海石油开采的风险更大,技术含量要求也很高,如何提高技术水平,让技术标准与我国海洋石油开采步伐相匹配,这已成为重要挑战。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时隔月余,当绥中36-1再次出现漏油事故后,我们欣慰地看到中海油没有采取删帖、瞒报、拒绝接受采访等恶劣的“危机公关”,而是积极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及时报告事故。这可视为其在吸取渤海湾漏油事故教训后的进步。
我们希望中海油要继续以坦荡无私的精神反思其在信息发布上的不足和海洋石油开采的风险,并不断改进信息发布制度和提高开采技术水平,不断增加责任意识,勇敢承担起“共和国长子”应有的责任,积极应对,化“危”为“机”,使渤海漏油事件朝积极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自己重新挽回声誉。这也是众多中央企业都应遵循的准则,因为唯有尊重民意才能得到民意的尊重,才能无愧于“共和国长子”的无上荣誉。
中海油漏油事故也为有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并促其应“亡羊补牢”般采取改进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也为未来的制度化、法制化监管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首先,要建立相关的事故标准程序,明确事故标准和责任主体。根据事故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并明确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瞒报、缓报问题。如存在此类问题,还要依据相关规定判断瞒报、缓报事件的责任方。
其次,要加强安全监管,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严格检查海上作业者的准入资格,设立技术条件、资信等具体标准;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海上作业,作业过程要实时监控,通过强化政府监管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不能让企业既当作业者,也当监督者。
最后,要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应依据本国国情,加快制订和实行海洋石油污染的专项法律;在刑法中确立“污染海洋罪”,明确溢油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对责任方和作业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改进《海洋污染赔偿法》,在污染赔偿中,突出生态补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