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我国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基本情况是:热源单位与供热企业的热量结算绝大多数仍使用落后的孔板流量计进行计量,很难谈上“准确”二字;供热企业与热用户根本没有计量仪表,仍按传统的落后的建筑面积进行热量结算收费。既不科学又不公平合理。现在,全国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达8.6亿多平方米,已形成一定规模。因此,城市供热不实行计量,就会造成能源浪费,投资增多,供热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差,供热效果不好,直至造成热用户拖欠热费,供热企业运行困难等严重问题。
城市居民住宅改革成功,为供热计量收费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今后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其附属实施水、电、气早已按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计量收费,唯有供热还保留着福利“包烧制”按面积收费,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必须实现计量收费。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开展了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但也遇到许多具体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二、积极地有计划地推进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l0年规划》明确指出,“对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安设热表及有关调节设备并按表计量收费工作;1998年通过试点取得成效,开始推广,2000年在重点城市成片推行,2010年基本完成。”为了达到规划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l、单位用热计量:
(1)原有建筑物(包括单体和群体建筑物)从2000年开始三年内完成计量装置的安装和改造,有条件的单位应加快进度早日完成。
(2)新建筑物,凡是2000年开始新建的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如不安装,供热企业不予以供热。
2、居民住宅供热计量
(1)新建居民住宅A、凡是2000年开始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否则供热企业不予以供热。B、凡是2000年开始新建的经济适用住宅,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到2003年必须全面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2)原有居民住宅,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到2010年全部改造完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争取用3—5年的时间提前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三、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方式选择及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5.2.2条规定,“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应考虑按户热表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因此,选择先进的、经济的、适用的按户热表计量装置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十分重要,根据我国目前现状以及长远发展考虑,建议从实际出发选用以下供热计量方式和室内采暖系统。
1、单管跨越式系统(旧房改造)
2、双管系统(新建房屋)
3、采暖系统引入口安装计量装置,内部采用分摊的方法。
4、引入口安装热量计,用户散热器入口安装水表。
5、引入口安装热量计,用户按面积分摊热费。
四、鼓励、支持、发展供热计量仪表等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目前,应用在供热计量的设施以国外产品较多,我们要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同时,要以消化、吸收为主,大力开发和生产供热计量设施,形成国内产品系列,广泛地应用在供热行业。
各省、市、自治区和城市政府要从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鼓励、发展供热计量表等产品的开发和生产,银行应以节能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给以资金方面的支持。
大中型供热企业要广开门路与国外合资,与国内机电、电子、仪表行业相结合,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优势,大力开发研制供热计量仪表等产品。
五、通过试点探索合理造价,逐步将供热计量设施与水、电、气设施一样纳入建房造价之中。
困扰居民住宅实现供热计量,缺乏资金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地在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认真比较与测算,选择既经济又可行的供热计量方法,将合理的费用摊入建房造价之中。要使政府、开发商和居民清楚地知道,供热计量设施的投入,通过节能的经济效益,3—5年就可以回收,以便调动各方面投资的积极性。
建议银行金融部门优先支持有供热计量节能设施的住宅开发。
六、供热企业为了适应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开展,要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技术、设备、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热用户的用热需要,保证用热质量的社会效益。